子公司的若干法律问题介绍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


1. 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的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汉语解释,“子”者,“后继任者也”。所谓后继任者,就是前者——母公司的法人资格之延伸。这里需要理解的是,母子公司在公司实务中,互相独立,其法人资格并不混同。即使母公司依法被破产清算,也不影响子公司开展正常的业务。当然,母公司的业务经营范围也要比子公司的大,子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只是母公司的一部分,比如,母公司是做家具的,那么其子公司就可以做沙发,但绝不能是做汽车的,因为不在母公司营业范围内的子公司是无法得到批准成立的。

子公司在日常的经营中,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比如,“华盛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华盛大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华盛有限责任公司”在发货、进货以及赊账、借贷时,都使用“华盛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而不是“华盛大有限责任公司”。


2. 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关系


顾名思义,在我国《公司法》中规定的母子公司的关系,就像现实中的母子关系一样。首先,母公司不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就意味着,母公司的“儿子”——子公司,要是“混”的好,赚钱了,还好,要是“混”不好,欠了一屁股债,他的“老妈”——母公司,也不会替他还钱。

此外,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不可以对子公司的业务进行随意的干涉,子公司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和公司的章程来进行业务活动。这就意味着,即使是“母子”,子公司也必须由我国《公司法》规定的“一套班子”,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以及经理、监事等来进行经营和管理,而不是依赖于母公司。换句话说,母公司的董事会、股东会以及监事会等,并不会对子公司进行干预。


3. 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是子公司借用母公司的名义,进行借贷。由于子公司的实力一般比较弱小,要进行大额贷款其信用不够,因此可能出现子公司借用母公司名义借贷的问题。实务中,针对这种现象,不管子公司运用何种方法骗取到贷款,其被借用名义的母公司可以以不知情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1. 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我国《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并没有特殊的规定,只是规定了其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考虑到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在我国《公司法》上的不同规定,还是要着墨介绍一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要说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有什么区别,那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的规模像它的“母亲”——母公司一样,规模庞大。由于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高级管理人员,且股东的数量没有限制,因此,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也具有这些特点。

此外,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相似,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也要独立的从事经营。它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等人员不能兼任母公司的职员,但是从源头上来说,子公司的人员的任命都是由母公司做出的。和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一样,股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不同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需要在名称里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比如,“大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其名称为“小海股份有限公司”。


2. 实务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有人会问,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设立的目的是什么呢?既然母公司那么厉害,就多成立一家母公司就行了,何必再设立子公司呢?这是因为,子公司的设立一般是为母公司发展的整体战略服务的,设立多少子公司是为母公司的利益服务的,也便于母公司实际控制。但是新设立一家公司就不同了,一家公司的董事长,不可能同时任另一家公司的董事长,这样的话,由于无法对公司进行实际控制,所谓成立一家新的母公司为原来的母公司的发展服务实在是天方夜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