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最新赔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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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一、安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 二、安徽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纯收入11720;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606元; 五、度职工平均工资59102元。 六、伤残等级 赔偿系数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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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赔偿项目 |
计算公式 |
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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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医药费 |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所载费用之和,以发票为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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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中如含有非医保用药,则以鉴定报告为准,非医保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1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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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误工费 |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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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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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类:受害人城镇居民,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亦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
公式=安徽省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9102(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24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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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类: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村居民受害人 |
公式=安徽省上一年度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27185(元/年)×误工期限(天) ÷366(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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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护理费 |
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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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类: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 |
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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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X(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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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类: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 |
安徽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难以证明的,以上一年度安徽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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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费 |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法院酌情计算)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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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1、参考《(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100元/天,法院仍依据《(2011)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判30元/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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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 |
(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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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4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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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营养费 |
营养费一般参照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确定,参考(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100元/天。 实践中法院仍依据《(2011)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判30元/天。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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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2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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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丧葬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9102/12(元/月)×6(月)=29551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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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残疾赔偿金 |
注意:受害人构成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的,在最高伤残等级残疾赔偿金赔偿指数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处增加相应的赔偿附加指数。附加指数从一级至十级分别确定为10%,9%,8%,……,1%,但附加指数之和不超过10%,赔偿指数总和不超过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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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收入>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适用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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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包括常年在城镇务工、土地依法被征收的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30、3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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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29156(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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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3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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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720(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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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720(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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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720(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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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死亡赔偿金 |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常年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元/年)×20(年)5831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
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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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156元/年)×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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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
≤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720(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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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720(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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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720(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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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被扶养人生活费 |
注意:1、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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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606(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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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606(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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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606(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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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9606(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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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
≤18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287(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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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287(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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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287(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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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周岁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287(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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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精神损害抚慰金 |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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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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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一般伤害没有构成伤残等级的,一般为1000元至5000元;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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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财产损失 |
根据估损清单及相应财产有效凭证主张(包括车辆维修、施救损失;车辆重置费用;车载货物损失;经营车辆停运损失;非经营车辆替代支出的交通费等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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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发票为准)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