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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加名离婚时房产如何分割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5-06-07 浏览量:0

根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印发<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上海高院发布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但在双方婚后加名离婚时该套房产如何分割?是否还适用上述规则?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下在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该综合考虑三个最主要的因素:第一、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第二、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因是否系一方有过错;第三、未对房产出资一方对家庭日常开销的负担及贡献价值。综合以上三种因素再结合上述规则进行判定未出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获得的房产份额。这样既保护了出资一方的财产,又维护了未出资一方的合法利益。

    这里还有另外一种情况,即房产加名后固定了按份共有,无论其所占份额多少,在双方离婚时是否完全按照依照房产证上所占有的份额进行分割?从法院的判决上来看,一般存在两种情形,一种是严格按照房产证上约定的份额进行分割。另一种是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价值,比照房产证上的比例上下浮动后进行分割。实践当中,后者则较为常见。

婚后加名房产,离婚时按份共有人可否随时主张房屋产权分割?我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九十九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房屋产权的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不得分割的前提下看似可以随时主张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但是在实践操作中,亦并非如此,法院多数还会考虑到双方的居住情况是否适宜分割。如果夫妻双方只有系争的一套房产,而又都没有能力支付系争房屋的折价款,那么如果在此情况下对房屋进行分割,势必有一方将居无定所,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一般都会选择对该系争房屋暂时不予处理的方式,即不适宜分割的份额依旧保留,充分尊重和保护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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