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鹤生律师

张鹤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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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公司企业,婚姻家庭,继承

医院管理常用法律法规知识问答

来源:张鹤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5-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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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管理

1.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师如何进行执业注册?

  答: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除法定造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土旦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2.医师有哪些事项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答: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注册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并提交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以及省级以  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但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批准的卫生支农、会诊、进修、学术交流、承担政府交办的任务和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义诊等除外。

3.具备哪些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哪些人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4·中医从业人员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中医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通过资格考试,并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服务活动。

  以师承方式学习中医学的人员以及确有专长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通过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并经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中医医疗活动。

5·认定传统医学师承人员和确有专长人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师承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具有同等学历,并连续跟师学习满3年。

 申请确有专长考核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传学临床实践5年以上

(二)掌独具特色安全有效的传统医学诊断技术。

 6·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需具备哪些条件才可以申请医师资格考试?

  答: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后,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授予《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医疗机构中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机中从事传统医学医疗工作满5年,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7·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中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条件是什么?

  答: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全科医学工作,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取得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经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岗

位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参加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类别全科医师

规范化培训。

    取得初级资格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须在有关上级医师指导下从事全科医学工作。

    8.医师资格考试分哪两种?哪四个类别?哪两种方式?

    答:医师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医师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考试。

    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四类。考试方式分为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

    9.哪些相应类别的人员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答:七年制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的临床硕士生和八年制毕业生在学习期间有相当于大学本科的一年生产实习和一年以上严格的临床实践训练,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和公共卫生预防医学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学习期间已具有一年以上的临床实践训练或公共卫生实践的经历,可在毕业当年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10.报考人员应依据什么情况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答:报考人员应按本人试用期所从事的专业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中医类别专业的毕业生不得报考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学历,试用期在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的,可以参加临床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医学营养学专业学历的,可以根据试用期的工作岗位报考临床或公共卫生类别的医师资格考试。

    11·医师的定期考核包括哪些方面?各由什么机构负责考核?

    答: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12·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试有哪些形式?

    答: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13·医师行为记录制度规定记录哪两类行为?各包括哪些内容?

    答: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14.医师定期考核时执行简易程序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15.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

    (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

    (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    ’

    (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16.医师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答:(一)在执业活动中,医德高尚,事迹突出的;

    (二)对医学专业技术有重大突破,作出显著贡献的;

    (三)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救死扶伤、抢救诊疗表现突出的;

(四)长期在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条件艰苦的基层单位努力工作的;

(五)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的其他情

形的。

    17·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履行哪些义务?

    答:(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18·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执业医师法》规定,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未阳;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医疗责任事故的;

    (四)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五)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六)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

    (八)未经患者或者其家属同意,对患者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

    (九)泄露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一)发生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寒发重大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十二)发生医疗事故或者发现传染病疫情,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19.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20.护士注册有效期为几年?延续注册有效期为几年?

    答:护士注册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SO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有效期为5年。

    21.《护士条例》规定要建立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其内容各包括哪些?

    答: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情况等。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

    22.护士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

    答:(一)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取工资报酬、享受福利待遇、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克扣护士工资,降低或者取消护士福利待遇。

    (二)有获得者与其所从事的护理工作相适应和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从事直接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职业健康监护的权利;患职业病的,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赔偿的权利。

    (三)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与本人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权利;有参加专业培训、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参加行业协会和专业学术团体的权利。

    (四)有获得疾病诊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和其他与履行护理职责相关的权利,可以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23.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哪些义务?

    答:(一)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

    (二)护士在执业活动中,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当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急患者生命,应当先行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护士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的,应当及时向开具医嘱的医师提出;必要时,应当向该医师所在科室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管理的人员报告。

    (三)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护士有义务参与公共卫生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护士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医疗卫生机构的安排,参加医疗救护。

    24.哪些人员不得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答:(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护士条例》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在教学、综合医院进行护理临床实习的人员应当在护士指导下开展有关工作。    25.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护士条例》规定,配备护士数量不足,允许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在本机构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对其如何处理?

    答: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和在医疗卫生机构合法执行的护士数量核减其诊疗科目,或者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国家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6.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护士条例》中有关护士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答:(一)未执行国家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等规定的;

    (二)对在本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未为护士提供卫生防护用品,或者未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措施、医疗保健措施的;

    (四)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或者从事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有感染传染病危险工作的护士,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津贴的。

    27.护士在执业活动中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护士执业证书?

    答:(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二)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未依《护士条例》规定提出或者报告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严重威胁公众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不服从安排参加医疗救护的护士在执业活动中造成医疗事故的,依照医疗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

    28.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卫生技术人员总数及各类人员结构;

    (八)万元以上的医疗设备清单。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站等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还应当提交科室设置、卫技人员、医疗器械和设备清单。

    29.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几年?

    答: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为5年,其他医疗机构为3年。    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持证人必须凭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向有权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换领新证。

    30.医师在执业中签署医学文件必须符合什么规定?

答: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31.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时应如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

答:医书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取得患者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32.如何界定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

答: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   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   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   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   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33.医师外出会诊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就诊。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的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应如实告之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机构的技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合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时,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医师应当在返回本单位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34.医疗机构邀请其他医疗机构医师会诊的程序、方式和手续有哪些?

    答: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单位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35.医疗机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单位诊疗科目或者本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医疗机

    36.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人员不得从事哪些诊疗活动?

    答: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

    37.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38.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人员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2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且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39.婚前医学检查在什么情况下医师应提I:1:1医学意见?

    答: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40·在哪些情况下医疗保健机构对孕妇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答: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规定对患下列严重疾病的孕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孕妇作出说明,并予以医学指导:

(一)妊娠合并严重心、肝、肺、肾疾病、糖尿病、血液病;

(二)严重精神性疾病;

(三)重度的妊娠高血压综合症、产前出血;

(四)影响怀孕和分娩的严重畸形;

(五)医学上认为可能严重影响生育的其他疾病。

41·发现孕妇有哪些情形时医师应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答:(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可能畸形的;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的;

(五)初产妇年龄超过35周岁的。

    42·《母婴保健实施办法》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有哪些规定?

    答: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对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要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鉴定。

    医学上认为确需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务人员提出意见,并经医务人员所在医疗保健机构批准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

    43.国家对计划生育服务人员的执业准入有何规定?

    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护士条例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该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44.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在法律上有何规定?

    答:国家推行母乳喂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实施母乳喂养提供技术指导,为住院分娩的产妇提供必要的喂养条件。

    医疗、保健机构不得向孕产妇和婴儿家庭宣传、推荐母乳代用品。

    母乳代用品产品包装标签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母乳喂养的优越性。

    母乳代用品生产者、销售者不得向医疗、保健机构赠送产品样品或者以推销为目的有条件地提供设备、资金和资料。

    45.申请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一)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

    (三)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四)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

    46.人类辅助生殖技术须在什么医疗机构中实施?实施时应符合并遵循哪些规范和原则?

    答: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

    47.《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对供精者有何管理要求?

    答: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

    供精者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

    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

    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

    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漏有关信息。

    48.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怎样规范处置和提供?

    答:精子库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子冷冻6个月后,经过复检合格,方可向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向医疗机构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严禁精子库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

    严禁精子库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

    49.无偿献血血液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答: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血站、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献血者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医疗机构不得接受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50.法律上怎样规定保障临床急救用血的?

    答:为保障公民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国家提倡并指导择期手术的患者自身储血,动员家庭、亲友、所在单位以及社会互助献血。

    医疗机构因应急用血需临时采集血液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规定,并确保采血用血安全。

    51.采供血机构的性质及开展业务的前置条件是什么?

    答:采供血机构是采集、储存、提供临床用血的专业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采供血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按照国家有关采供血机构管理规定办理执业手续,方可开展采供血业务。

    52.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有哪些要求?

    答:采供血机构必须按照注册登记的地址、项目、内容、范围,开展采供血业务,并为无偿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血液量一般为二百毫升,最多不得超过四百毫升,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

    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血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进行,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必须销毁,确保献血者的身体健康。采供血机构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血液及有关成分的质量标准,对采集的血液及分离的成分进行、复核检测,未经复核、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卫

生标准和要求。

    53.血站工作人员的上岗条件和岗位记录有什么要求?

    答: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4.血液包装袋上应标明哪些项目?使用何种标识?

    答: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型;

    (四)血液品种;

    (五)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六)有效日期及时间;

    (七)储存条件。

    血液的标识应采用条形码技术,确保每一袋血液具有惟一性标识以及可追溯性。条形码技术应能够对不同种类、不同过程状态的血液及血型进行标识。应保证每一次献血具有惟一的条形码标识,并可追溯到献血者。

    献血条码的编码程序应保证献血码的惟一性,同一献血码至少在50年不得重复。

    55.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开展业务的必经程序是什么?

    答: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开展业务必须经执业验收及注册登记,并领取《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脐血造血干细胞库的执业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合格证明,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者。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注册登记机关为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未取得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业务。

    56.脐带血的采集、接受和提供的原则是什么?

    答:脐带血的采集需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除采供双方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外,并应符合医学伦理的有关要求。

    临床应用单位只能接受具有执业许可证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提供的脐带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只能向有造血干细胞移植经验和基础,并装备有造血干细胞移植所需的无菌病房和其它必需设施,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临床单位提供移植造血干细胞用的脐带血。

    57.人体器官捐献的原则是什么?对捐献者有何要求?

    答: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

    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人体器官。

    捐献人体器官的公民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公民捐献其人体器官应当有书面形式的捐献意愿,对已经表示捐献其人体器官的意愿,有权予以撤销。

    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摘取该公民的人体器官;公民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其人体器官的,该公民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以书面形式共同表示同意捐献该公民人体器官的意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摘取未满18周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用于移植。  .

    58.法律对活体器官的接受人有何限制性规定?

答:活体器官的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

59.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应    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人体器官移植诊疗科目登记。

    《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三级甲等医院,并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具备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执业医师和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开展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II缶床应用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三)有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

    (四)有完善的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

    特殊情况下,上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医院申请办理器官移植相应专业诊疗科目登记的,除必须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卫生部备案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规划。凡不符合规划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准予登记。

    60.《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中对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业务有何要求?

    答:医疗机构开展人体器官移植,必须严格遵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严格遵守医学和伦理学原则,严格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人体器官移植的适应症。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学原则的,不得开展人体器官移植。

    61.临床检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哪些?对诊断性检验报告出具者的要求是什么?

    答:临床检验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验室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病历或者门诊病历号。

    (二)检验项目、检验结果和单位、参考范围、异常结果提示。

    (三)操作者姓名、审核者姓名、标本接收时间、报告时间。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应当由执业医师出具。乡、民族乡、镇的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诊断性临床检验报告可以由执业助理医师出具。

    62.临床实验室应接受哪些部门组织的检查与指导?

    答:卫生部可以委托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等有关组织对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室间质量评价能力的省级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的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检查与指导。

    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有关其他组织,在检查和指导中发现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存在检验质量和安全管理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委托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医疗机构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临床检验中心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的对临床实验室的检查和指导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63.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几类管理?

答:分为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6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遵守

什么原则?

    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65.发生哪些放射事件情形时医疗机构应按规定查处并及时报告?

    答: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

    (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

    (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

    (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

    (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

    66.对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实行什么制度?实验动物合格证分哪几类?

    答:卫生部实行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认可制度。

      实验动物合格证分为:医学实验动物合格证;医学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医学实验动物技术人员岗位资格认可证。

67.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68.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职业病诊断应当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供哪些资料?

    答:(一)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申请从事的职业病诊断项目;

    (四)与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资料;

    (五)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有关资料;

    (六)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69.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师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方可取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答:(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二)具有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四)从事职业病诊疗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五)熟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及其管理:

  (六)经培训、考核合格。

  70.医疗机构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进行超出登记范围的诊疗活动,应将受何种处罚?但在什么情况下可除外?

    答:医疗机构违反条例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但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71.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72.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如何处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有哪些行为的,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品销售方财物,为药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巨大,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与防范

    74.制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答:是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75.什么是医疗事故?

  答: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76.处理医疗事故必须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77.医疗事故如何划分等级?

  答: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78.医疗事故如何划分责任程度?

    答: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79.哪些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80.《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病历真实性、完整性有何要求?

答: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81.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可以为患方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哪些部分?有何程序?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需要什么手续?

    答:可以复印或者复制其门(急)诊病历、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

    患者依照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要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82.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存哪些病历相关记录?应如何处理?

    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当在患者或其代理人在场情况下封存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封存的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保管。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

    83.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中应告知哪些内容?

    答: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其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84.医院内部对医疗事故有何报告制度?

    答: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85.医疗机构发生哪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哪些?

    答:(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署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名称;

    (二)当事医务人员的姓名、性别、科室、专业、职务和专业技术职

务任职资格;

    (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国籍、就诊或入院时间诊疗经过、目前状况;

    (四)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发生的时间、经过;

    (五)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

    (六)患方的要求;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86.对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物证如何处理?

    答: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87.《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尸体处理有何规定?

    答: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88.《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尸检时限有何规定?

    答: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口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89.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一)至少具有2名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1名为主检人员;

    (二)解剖室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三)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贮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90.《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对鉴定的提起有何规定?

    答: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91.各级医学会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的职责如何分工?

    答: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92.当事人不服首次鉴定能否提出再次鉴定?

    答: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93.医疗事故专家鉴定组如何产生?怎样工作?哪些情况下专家鉴定组成员应当回避?

    答: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3人次以上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94.医学会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机构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9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程序有哪些?

    答: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

    (二)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

    (三)双方当事人退场;

    (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

    96.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要求;

    (二)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和医学会的调查材料;

    (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四)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五)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六)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七)医疗事故等级;

    (八)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97.如何缴纳和支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

    答: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当按规定缴纳鉴定费。

    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预先缴纳鉴定费。

    卫生行政部门移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当事人预先缴纳鉴定费。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当事人支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对需要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

    98.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如何处理?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除依照前款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99.医疗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哪些情况下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答:(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

    (三)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和妥善保管病历资料的;

    (四)未在规定时间内补记抢救工作病历内容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封存、保管和启封病历资料和实物的;

    (六)未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的;

    (七)未制定有关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的;

    (八)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

(九)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医疗事故的;

(十)未按照规定进行尸检和保存、处理尸体的。

    100.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处理的形式、内容和时效有何规定?

    答: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101.医疗事故民事争议可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0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民事争议的协议书有哪些要求?

    答: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103.确定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答: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04.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项目和标准如何计算?如何结算?

    答: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

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105.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机构违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拒绝进行尸检以及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应如何处罚?

    答: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没有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尸检的;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或者资格证书:

    106.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应如何处罚?

    答:以医疗事故为由,寻衅滋事、抢夺病历资料,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依照刑法关于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07.非法行医致人损害如何定性?如何处罚?

    答:定性:非法行医的行为主体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人。

    处罚: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忪。

    108.何谓病历和病历书写?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和时限有何规定?

    答: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病历书写的基本原则: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病历书写的时限要求:住院病历24小时内完成;24小时内入院

死亡记录应当于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记录,并加以注明。

    109.什么是术前讨论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术前讨论记录是指因患者病情较重或手术难度较大,手术前在上级医师主持下,对拟实施手术方式和术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应对措施所作的讨论记录。内容包括术前准备情况、手术指征、手术方案、可能出现的意外及防范措施、参加讨论者的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日期、记录者的签名等。

    110.什么是手术记录、手术护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应如何书写?

    答:手术记录是指手术者书写的反映手术一般情况手术经过、术中发现及处理等情况的特殊记录,应当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特殊情况下由第一助手书写时,应有手术者签名。手术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一般项目(患者姓名、性别、科别、病房、床位号、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术前诊断;术中诊断、手术名称、手术者及助手姓名、麻醉方法、手术经过、术中出现的情况及处理等。

    手术护理记录是指巡回护士对手术患者术中护理情况及所用器械、敷料的记录,应当在手术结束后即时完成。手术护理记录应当另页书写,内容包括患者姓名、住院病历号(或病案号)、手术日期、手术名称、术中护理情况、所用各种器械和敷料数量的清点核对、巡回护士和手术器械护士签名等。

    术后首次病程记录是指参加手术的医师在患者术后即时完成的病程记录。内容包括手术时间、术中诊断、麻醉方式、手术方式、手术简要经过、术后处理措施、术后应当特别注意观察的事项等。

111.出院记录应在什么时限内完成?它包括哪些内容?

答:出院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患者此次住院期间诊疗情况的总结,应当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主要包括人院日期、出院日期、人院情况、入院诊断、诊疗经过、出院诊断、出院情况、出院医嘱、医师签名等。

    112.何谓死亡记录和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其内容各包括哪些?

    答:死亡记录是指经治医师对死亡患者住院期间诊疗和抢救经过的记录,应当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内容包括入院日期、死亡时间、入院情况、人院诊断、诊疗经过(重点记录病情演变、抢救经过)、死亡原因、死亡诊断等。记录死亡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内容包括讨论日期、主持人及参加人员姓名、专业技术职务、讨论意见等。

    113.何谓医嘱?医嘱的内容有什么要求?

    答:医嘱是指医师在医疗活动中下达的医学指令。

    医嘱内容及起始、停止时间应当由医师书写。

    医嘱内容应当准确、清楚,每项医嘱应当只包含一个内容,并注明下达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医嘱不得涂改。需要取消时,应当使用红色墨水标注“取消”字样并签名。    ·

    一般情况下,医师不得下达口头医嘱。因抢救危急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时,护士应当复诵一遍。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即刻据实补记医嘱。

    114.医疗事故争议未经鉴定,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于几天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报告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事故争议未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书,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

    (二)协议执行计划或执行情况;

    (三)医疗机构对当事医务人员的处理情况;

    (四)医疗机构整改措施;

    (五)对当事医务人员的行政处理争议;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医院预防与感染管理

    115.甲类、乙类和丙类传染病各指哪些疾病?

    答: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116.传染病的菌(毒)种分哪3类?

    答: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布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腮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菌(毒)种的种类。

    117.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答:(一)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流行病学调查和指导;

    (二)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

    (三)就医时,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如实告知接诊医生;

    (四)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五)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

    118.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答: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119.什么是艾滋病监测和艾滋病检测?

    答:(一)艾滋病监测,是指连续、系统地收集各类人群中艾滋病(或者艾滋病病毒感染)及其相关因素的分布资料,对这些资料综合分析,为有关部门制定预防控制策略和措施提供及时可靠的信息和依据,并对预防控制措施进行效果评价。

    (二)艾滋病检测,是指采用实验室方法对人体血液、其他体液、组织器官、血液衍生物等进行艾滋病病毒、艾滋病病毒抗体及相关免疫指标检测,包括监测、检验检疫、自愿咨询检测、临床诊断、血液及血液制品筛查工作中的艾滋病检测。

    120.艾滋病检测点的职能有哪些?

    答:(一)开展艾滋病病毒抗体的筛查试验。

    (二)负责将艾滋病病毒抗体筛查呈阳性反应的样品送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三)定期汇总艾滋病检测资料,并上报当地艾滋病筛查实验室或艾滋病筛查中心实验室。

    (四)开展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工作。

    121.艾滋病检测点的条件是什么?

    答:(一)人员条件:至少由2名经过艾滋病检测技术培训并获得培训证书的专业人员组成。

    (二)建筑条件:需有艾滋病检测区域或专用实验台,能开展简便、快速检测。

    (三)设备条件:需配备快速试验所必须的物品,包括普通冰箱、

消毒与污物处理设备、一次性消耗品、安全防护用品。

    12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所称性病包括哪些疾病?

    答:(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淋病、梅毒;

    (二)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

    123.性病防治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一)根据性病防治规划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所在地区性病的监测,以及性病疫情的统计、分析和预测工作;

    (三)对特定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

    (四)对性病患者进行随访指导;

    (五)开展性病防治知识的宣传工作;

    (六)培训性病防治专业人员。

    124.在实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中医疗机构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一)及时、如实报告疫情;

    (二)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诊断、治疗任务,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治疗水平;

    (三)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

    (四)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

    (五)对医护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

    (六)宣传疾病防治科学知识;

    (七)依据有关规定开展其他防治工作。

    125.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制订的传染病预防、控制预案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答:(一)传染病预防控制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传染病的监测、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在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的任务与职责;

    (四)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的分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五)传染病预防、疫点疫区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用。

    126.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医疗机构发现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病人,应当根据病情采取必要的治疗和控制传播措施;    ‘

    医疗机构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

    127.传染病管理监督员执行什么任务?

    答:(一)监督检查《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进行现场调查,包括采集必需的标本及查阅、索取、翻印复制必要的文字、图片、声像资料等,并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报告;

    (三)对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处罚建议;

    (四)执行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卫生主管机构交付的任务;

 (五)及时提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措施的建议。

    128.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具有与采集病原微生物样本所需要的生物安全防护水平相适应的设备;

    (二)具有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工作人员;

    (三)具有有效的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的措施;

    (四)具有保证病原微生物样本质量的技术方法和手段;

    (五)采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样本的工作人员在采集过程中应当防止病原微生物扩散和感染,并对样本的来源、采集过程和方法等作详细记录。

    129.疫苗接种单位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

    (二)具有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者乡村医生;

    (三)具有符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的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保管制度;

    承担预防接种工作的城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立预防接种门诊。

    130.哪些情形不属于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答:(一)因疫苗本身特性引起的接种后一般反应;

    (二)因疫苗质量不合格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三)因接种单位违反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给受种者造成的损害;

    (四)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五)受种者有疫苗说明书规定的接种禁忌,在接种前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未如实提供受种者的健康状况和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受种者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六)因心理因素发生的个体或者群体的心因性反应。

    131.疫苗接种单位有哪些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警告、降级的处分,对负有责任的医疗卫生人员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执业活动?

    答:(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

    (二)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

    (三)医疗卫生人员在接种前,未依照《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条例》规定告知、询问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有关情况的;

    (四)实施预防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依照规定填写并保存接种记录的;

    (五)未依照规定对接种疫苗的情况进行登记并报告的。

    132.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有哪些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答:(一)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控制有突出贡献的;

    (二)在医疗救治中有突出贡献的;

    (三)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在突发事件科学研究上取得重大成果的。

    133.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实行哪些防止医源性感染和医院内感染的措施,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监测?

    答:(一)不得将传染病病人与普通病人混住同一病室,综合医院的腹泻病、肝炎门诊必须与其他门诊分设;

    (二)对门诊室、病房严格执行随时消毒制度,对传染病科的候诊室及诊疗室,实行每日工作结束后的终末消毒制度;

    (三)进入人体组织或者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材必须达到灭菌,各种手术、注射、穿刺、采血器材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灭菌,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消毒,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材,用后必须及时销毁,并记录备案;

    (四)各种消毒药械的消毒、灭菌效果及手术室、产房、婴儿室、烧伤病房、血液透析室、化验室等的空气、物体表面和医疗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五)化验室的血、尿、痰、粪等检验样品及检验器材,必须经过严格消毒处理后方可以废弃或者再用;

    (六)医院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达到《医院污水排放标准》后方可以排放。医院含致病微生物的污物应当统一收集,集中焚烧处理,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134.医院感染的含义是什么?

    答:医院感染指住院病人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包括在住院期间发生的感染和在医院内获得出院后发生的感染,但不包括入院前已开始或者人院时已处于潜伏期的感染。医院工作人员在医院内获得的感染也属医院感染。

    135.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哪些部门人员组成?

    答: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由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医务部门、护理部门、临床科室、消毒供应室、手术室、临床检验部门、药事管理部门、设备管理部门、后勤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医院院长或者主管医疗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136.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一)认真贯彻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制定本医院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规章制度、医院感染诊断标准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预防医院感染和卫生学要求,对本医院的建筑设计、重点科室建设的基本标准、基本设施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三)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管理工作计划,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考核和评价; 

    (四)研究并确定本医院的医院感染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流程、危险因素以及采取的干预措施,明确各有关部门、人员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工作中的责任;

    (五)研究并制定本医院发生医院感染暴发及出现不明原因传染性疾病或者特殊病原体感染病例等事件时的控制预案;

    (六)建立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协调和解决有关医院感染管理方面的问题;

    (七)根据本医院病原体特点和耐药现状,配合药事管理委员会提出合理使用抗菌药物的指导意见;

    (八)其他有关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事宜。

    137.消毒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

    答:(一)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

    (二)其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三)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

    (四)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从事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技术培训,以其他消毒方法进行消毒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设区的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138.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什么要求?

    答:(一)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进入人体组织或无菌器官的医疗用品必须达到灭菌要求;

    (二)各种注射、穿刺、采血器具应当一人一用一灭菌;

    (三)凡接触皮肤、粘膜的器械和用品必须达到消毒要求;

    (四)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用后应当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139.医疗机构应当怎样做好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

    答:(一)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

    (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设立感染性疾病科,具体负责本医疗机构传染病的分诊工作,并对本医疗机构的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

    (三)感染性疾病科和分诊点应当标识明确,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和必要的防护用品。

    140·医疗机构发生医院感染,在哪些情形时应当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报告?

    答:(一)10例以上的医院感染暴发事件;

    (二)发生特殊病原体或者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三)可能造成重大公共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医院感染。

    141·在实施《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

内容有哪些?

    答:(一)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及落实情况;

    (二)针对医院感染危险因素的各项工作和控制措施;

    (三)消毒灭菌与隔离、医疗废物管理及医务人员职业卫生防护工作状况;

    (四)医院感染病例和医院感染暴发的监测工作情况;

    (五)现场检查。

    142·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有哪些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答:(一)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范;

    (二)未设立医院感染管理部门、分管部门以及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

    (三)违反对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

    (四)违反无菌操作技术规范和隔离技术规范;

    (五)未对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器械、器具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核;

    (六)未对医务人员职业暴露提供职业卫生防护。

    143·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的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一)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

    144·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达到什么要求?

    答:(一)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的出入;

    (二)有严密的封闭措施,设专(兼)职人员管理,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触医疗废物;

    (三)有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五)易于清洁和消毒;

    (六)避免阳光直射;

    (七)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

    145.放射性废物如何收集?

    答:(一)放射性废物应按《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分类收集,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二)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三)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四)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应用不锈钢或玻璃罐贮存;

   (五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146.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怎样存放管理?

    答:(一)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等一起存放,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应当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二)对放射性同位素贮存场所应当采取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破坏、防射线泄漏的安全措施;

    (三)对放射源还应当根据其潜在危害的大小,建立相应的多层防护和安全措施,并对可移动的放射源定期进行盘存,确保其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147.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哪四个等级?

答:(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二)重大辐射事故,是指I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三)较大辐射事故,是指Ⅳ、Ⅴ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装置失控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148.放射工作人员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149.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安排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置监测,并应遵守哪些规定?个人监测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应当包括:

(一)   常规监测的方法和结果等相关资料

(二)   应急或者事故中收到照射的剂量和调查报告等相关资料。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将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及时记录在《放射工作人员证》中    150.放射工作单位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151.女医护人员从事放射工作有何特殊规定?

    答: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怀孕的妇女参与应急处理和有可能造成职业性内照射的工作。哺乳期妇女在其哺乳期间应避免接受职业性内照射。

    15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所称突发事件的含义是什么?如何分级?

    答: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153.国家突发事件预警制度按照什么分级?分为几级?各用什么颜色标示?

    答: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154.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如何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风险?

    答:应当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155.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承担责任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任务,具体职责有哪些?   

答:(一)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信息监测报告制度'包括报告卡和总登记簿、疫情收报、核对、自查、奖惩。

(二)执行首诊负责制,严格门诊工作日志制度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报告制度,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报告制度。

(三)建立或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必要的设备,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疫情监测信息的网络直接报告。 

(四)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采集。

156.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现场调查工作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一)流行病学个案调查、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和传染病发病原因、发病情况、疾病流行的可能因素等调查;   

    (二)相关标本或样品的采样、技术分析、检验;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

(四)卫生监测,包括生活资源受污染范围和严重程度,必要时应在突发事件发生地及相邻省市同时进行。 

医院药事管理

    157.我国《药品管理法》对哪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158.国家禁止生产(含配制)、销售假药,哪些为假药?哪些药品按假药论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规定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药品管理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159.国家禁止生产(含配制)、销售劣药,哪些为劣药?哪些药品按劣药论处?

    答: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为劣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未标明有效期或者更改有效期的;

    (二)不注明或者更改生产批号的;

    (三)超过有效期的;

    (四)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未经批准的;

    (五)擅自添加着色剂、防腐剂、香料、矫味剂及辅料的;

 (六)其它不符合药品标准规定的。

    160·医疗机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收受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其它利益的应给予何种处罚?

    答:由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处分,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执业医师,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1·医疗机构购进药品的记录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它内容。

    162·哪些违反《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情形会受到从重处罚?

    答:(一)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冒充其它药品,或者以其它药品冒充上述药品的;

    (二)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药、劣药的;

    (三)生产、销售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属于假药、劣药的;

    (四)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

    (五)生产、销售、使用假药、劣药,经处理后重犯的;

    (六)拒绝、逃避监督检查,或者伪造、销毁、隐匿有关证据材料的,或者擅自动用查封、扣押物品的。

    163·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有哪些?

    答:(一)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管理法》,按照《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机构有关药事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确定本机构用药目录和处方手册;

    (三)审核本机构拟购人药品的品种、规格、剂型等,审核申报配制新制剂及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的申请;

    (四)建立新药引进评审制度,制定本机构新药引进规则,建立评审专家库组成评委,负责对新药引进的评审工作;

    (五)定期分析本机构药物使用情况,组织专家评价本机构所用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提出淘汰药品品种意见;

    (六)组织检查毒、麻、精神及放射性等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七)组织药学教育、培训和监督、指导本机构l临床各科室合理用药。

    164.医疗机构药学部门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答:具体负责本机构的药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管理本机构临床用药和各项药学技术服务。

    药学部门要建立以病人为中心的药学管理工作模式,开展以合理用药为核心的临床药学工作,参与临床疾病诊断、治疗,提供药学技术服务,提高医疗质量。

    165.具备什么资格方能担任临床药师?

    答:临床药师应由具有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按《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级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担任。

    166.临床药师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一)深入临床了解药物应用情况,对药物临床应用提出改进意见;

    (二)参与查房和会诊,参加危重患者的救治和病案讨论,对药物治疗提出建议;

    (三)进行治疗药物监测,设计个体化给药方案;

    (四)指导护士做好药品请领、保管和正确使用工作;

(五)协助临床医师做好新药上市后临床观察,收集、整理、分析、回馈药物安全信息;    

    (六)提供有关药物咨询服务,宣传合理用药知识;

    (七)结合临床用药,开展药物评价和药物利用研究。

167·医务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应如何报告?

答:医务人员发现可能与用药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在做好观察与记录的同时,应及时报告本机构药学部门和医疗管理部门,并按规定上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168.迭疗机构药学研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一)开展临床药学和临床药理研究,围绕合理用药,新药开行药效学、药物动力学、生物利用度以及药物安全性等研究,结床需要开展化学药品和中成药新制剂、新剂型的研究;

(二)运用药物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对医疗机构药物资源利用和药品应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研究,合理配置和使用卫生资源

(三)开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四)开展药学伦理学教育和研究,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169.《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对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人员的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从事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遗嘱、处方管理制度,认真审查和核对,确保发出药品准确无误:发出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用法、用量,并交待注意事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超剂量的处方,药学专业娄人员应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170·医疗机构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应经何部门批准?

    答: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71·医疗机构具备哪些条件方可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印鉴卡?

    答: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172.执业医师如何取得麻醉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

    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173.医疗机构无法提供因抢救病人急需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时,可采取何种方法解决?

    答: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它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借用情况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174.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单位应如何管理该类药品?

    答:应当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并建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专用账册,药品入库双人验收,出库双人复核,做到帐物相符。专用账册的保存期限应当自药品有效期满之日起不少于5年。

    175.处方书写应符合哪些规则?

    答: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176.处方药品的剂量和数量应如何表述?

    答:处方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p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1)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177.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178.医师开具处方应使用药品什么名称?

    答: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179.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的“四查十对”的涵义是指什么?

    答:药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80.药师对处方进行适宜性审核的内容包括哪些?若发现用药不适宜、严重不合理或错误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答: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181.哪些情况下医师的处方权由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

答: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182.医疗机构应建立由哪些部门参加的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

    答: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由分管负责人负责,医疗管理、药学、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指定专职人员负责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日常管理工作。

183.什么是药品严重不良反应?

答:是指因服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

1.引起死亡;

2.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

3.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

4.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

5.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184.什么是医疗机构制剂?它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答:医疗机构制剂,是指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临床需要经批准而配制、自用的固定处方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医疗机构制剂只能在本医疗机构内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使用,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

    185.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办理何种审批手续?

    答:医疗机构设立制剂室,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186.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是几年?如何办理申请换发手续?

    答:《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配制制剂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换发《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187.抗菌药物治疗性应用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一)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

    (二)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三)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四)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188·外科手术预防用抗菌药物的目的是什么?用药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目的:预防术后切口感染,以及清洁一污染手术部位感染及术后可能发生的全身性感染。

    (二)基本原则:

    1、清洁手术: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

    (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2)手术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造成严重后果者,如头颅手术、心脏手术、眼部手术等;

    (3)异物植入手术、如人工心脏瓣膜植入、永久性心脏起搏器放置、人工关节置换等;

    (4)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2、清洁一污染手术:上、下呼吸道、上、下消化道、泌尿生殖道手术,或经以上器官的手术,如经口咽部大手术、经阴道子宫切除术、经直肠前列腺手术、以及开放性骨折或创伤手术。

    3、污染手术:由于胃肠道、尿路、胆道体液大量溢出或开放性创伤未经扩创等已造成手术野严重污染的手术。

    189·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实行分级管理的分级原则是什么?

    答:(一)非限制使用:经临床长期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这类药物在疗效、安全性、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

    (三)特殊使用:不良反应明显,不宜随意使用或临床需要倍加保护以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而导致严重后果的抗菌药物;新上市的抗菌药物;其疗效或安全性任何一方面的临床资料尚较少,或并不优于现用药物者;药品价格昂贵。

    190.国家对医疗器械实现分类管理,如何分类?

    答:第一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足以保证其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应当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植人人体;用于支持、维持生命;对人体具有潜在危险,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191.医疗机构研制医疗器械应报何部门审批?

    答:医疗机构根据本单位的临床需要,可以研制医疗器械,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本单位使用。

    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研制的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192.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或对应当销毁而未进行销毁的应接受何种处罚?

    答:医疗机构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未进行销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对医疗机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3.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应受到何种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4·医疗机构申请领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许可证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

    (三)有专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五)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195·何谓大型医用设备?如何分类?

    答:大型医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品目的医用设备,以及尚未列人管理品目、省级区域内首次配置的整套单价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医用设备。

    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分为甲、乙两类。资金投入量大、运行成本高、使用技术复杂、对卫生费用增长影响大的为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它大型医用设备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196·配制大型医用设备的原则是什么?

    答: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必须适合我国国情、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原则,充分兼顾技术的先进性、适宜性和可及性,实现区域卫生资源共享,不断提高设备使用率。

    197·配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程序有哪些?

    答:(一)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由医疗机构按属地化原则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三)医疗机构获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后,方可购置大型医用设备。

医院行政管理

    198·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行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规定哪些院务需向社会公开?哪些院务需向内部职工公开?

    答:(一)需向社会公开的院务:医疗服务信息,医疗服务价格信息,行业作风建设情况,医院收费信息,并按规定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任务。

    (二)需向内部职工公开的院务:医院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预、决算主要情况,重点监控药品情况,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解聘、辞聘的标准及程序,薪酬体系,行风投诉信箱电话,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情况。

199·处理卫生信访事项应当坚持哪些原则?

答: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公正、就地解决;

(三)处理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法制宣传相结合。

    200·卫生事业单位统计机构执行本单位综合统计职能,其主要职责有哪些?

答:(一)执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统计规章和卫生统计报表制度;    。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统计工作制度;

    (三)填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统计调查表,收集、整理和统一提供本单位卫生统计资料,管理和协调本单位其他科(室)的统计工作;

 (四)对本单位的计划执行、业务开展和管理工作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咨询和统计监督;

    (五)管理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表、各项基本统计资料和数据库。

    201.有哪些卫生统计行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答: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卫生统计数字的;

    (二)拒报或屡次迟报卫生统计数据的;

    (三)侵犯卫生统计机构、卫生统计人员行使《统计法》与《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职权的;

    (四)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202.卫生知识产权包括哪几类?

答:(一)专利权;

(二)商标权;

(三)著作权;

(四)技术秘密及商业秘密;

(五)单位的名号及各种服务标志;

(六)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所保护的其它智力成果和活动的权

    203.医疗单位哪些医疗技术方面的材料应收集归档?

    答:(一)医疗技术的法令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医疗计划、总结;

    (三)处方章印模;

    (四)各类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五)医疗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

    (六)医疗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文件;

    (七)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抢救工作记事、照片、录像、总结等文件材料;

    (八)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来信来访调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处理意见;

    (九)新疗法、新技术的鉴定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十)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原稿、中药炮制等;

    (十一)传统的药物标本、成分、配方、工艺等材料;

    (十二)制剂处方单、质量检验报告、药检证书及制剂配剂的有关材料;

    (十三)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光片等(单独存放保管);

    (十四)医疗单位开展医疗合作形成的协议书、合同、聘书等;

    (十五)地方病、职业病及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防治的专题材料。

    204.《卫生部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管理暂行办法》所称的社会捐赠财产主要是指哪些?

    答:(一)发生重大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特殊情况下,国内外单位和个人要求卫生部作为受赠人接受的捐赠;

    (二)政府其他接受捐赠部门将所接受的捐赠转交给卫生部的财产;

    (三)公益性社会团体接受的捐赠分发给卫生部的财产。

    接受捐赠财产包括款项、物资以及捐赠物资的变卖收入、捐赠资金利息收入。

    205.医疗机构货币资金支付必须按什么规定程序办理?

    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支付申请。用款时应当提交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及计算依据;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三)支付审核。财务审核人员负责对批准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合规;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收款单位是否妥当等,经审核无误后签章;

    (四)支付结算。出纳人员根据签章齐全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并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签发的支票应进行备查登记。

    206.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哪些项目?

  答:(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207.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哪些情形?

  答:(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208·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时应提交哪些材料?

    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209·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工作职责有哪些?

    答:(一)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二)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预算内、外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的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四)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修缮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进行评审;

(六)对本单位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审;

(七)办理上级审计机构和单位领导交办的审计事项;

(八)负责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组织的协调。

    210.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一)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审计项目计划,报领导人批准后实施;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在审计项目实施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审计单位(部门);

    (三)在审计中发现的一般情况与问题,可以随时向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审计终结,审计组提出审计报告(初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送交审计机构。审计机构将审计报告(修改后)和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一并报送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经批准的审计意见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对主要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意见书的情况;

    (六)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单位提出,单位应在二十日内作出处理意见。

    211.《江苏省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中对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形式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医疗机构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内确定本单位的实际医疗服务价格。

    (三)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服务成本和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价。

    (四)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界定按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规定执行。

212.《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对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帐物处理作如何规定?

答:医院上交药品收支结余时,借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返还款时,按用途分别核算:用于弥补医疗成本,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科目;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

    213.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214.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哪些条件?

    答:(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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