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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二房东不可以向租户收租金

来源:赖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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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二房东不可以向租户收租金

      一般来说,合同作为双方之间的一种约定,只要双方签字,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有效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如果出租方和承租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那么出租方可以按约定向承租方收取房租,承租方也必须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出租方交纳房租。


      房屋租赁中经常会发生转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有存在两个房屋租赁合同,一个是一手房东和二手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另一个是二手房东和具体的租户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转租中,风险最大的是租户,因为租户无法预知一手房东和二手房东他们之间会发生什么情况。

       转租中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承租人遇到一手房东和二手房东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二手房东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这时二手房东不可以再向一手房东收取租金。这是因为二手房东向租户收取租金权利的基础是他和一手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既然这个租赁合同已经被解除,那么自然二手房东不可以继续再向租户收取租金。相反,租户可以按照自己和二手房东签订租赁合同追究二手房东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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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赖晓东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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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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