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晓东律师

赖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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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认定无效的情形

来源:赖晓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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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格式条款认定无效的情形

      格式条款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格式条款存在以下情形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若未予以说明,则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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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赖晓东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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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03*********4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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