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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建设工程许可侵犯通风采光权,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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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建设工程许可侵犯通风采光权,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2017-06-19 法信

导读: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城市规划类行政诉讼案件越来越多,对于相邻权人认为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行为侵犯了其采光、通风等相邻权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其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具体如何认定呢?本期法信小编对行政规划许可中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认定问题梳理了相关法律、案例、专家观点,供读者参阅。


法信 ·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4修正)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法信 · 相关案例

1.与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没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相邻关系人对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裁定驳回——

本案要旨:一般情况下,用地规划许可行为对相邻关系人的通风、采光及日照等权利难以产生实际影响,相邻关系人与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对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


案例来源:《浙江省参阅案例.案例指导》2013年第2期(总第26期)


2.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相邻权的,相邻关系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要旨:建筑工程与当事人的房屋相毗邻,当事人认为建筑工程施工将影响自己房屋的安全及通风、采光,故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对其权利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3.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邻权人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本案要旨:只要个人或者组织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或者说,只要个人或者组织受到行政行为的实际的不利影响,不管其是不是行政行为直接针对的对象,并且这种不利影响通过民事诉讼得不到解决,就应考虑通过行政诉讼来救济,此时相邻权人具有原告资格。


案例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4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法信 · 专家观点

1.行政诉讼中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认定

相邻权是为协调不动产相邻关系,对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予以必要限制的一种权利。当行政机关围绕不动产作出行政行为时,尽管相邻权人不是直接的行政相对人,但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可能基于该行政行为损害相邻权人的相邻权。此时,相邻权人就具备诉的利益或原告资格。

(摘自《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二版)》,应松年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10月出版)


2.行政许可案件中相邻权人的原告资格认定

相邻权是一个民法概念,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釆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该相邻主体经行政机关许可、批准实施后,拥有相邻权的一方认为行政机关的许可、审批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

例如,在建筑许可中,与建筑所在地相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的批准、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又如行政机关批准一方当事人使用某块土地,涉及相邻一方当事人的邻地通行权、邻地使用权等;行政机关批准河道上游的当事人使用水源,涉及到河道下游的当事人利用水源的权利等;再如水库大坝以及机场建设的用地许可,不仅直接与建设用地相邻而且受该建设直接影响的任何人都可能是利害关系人。

(摘自《行政许可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杨临萍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年6月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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