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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婚内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完善

来源:常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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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19:50:24 字体:   打印 收藏 

摘 要:我国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并以此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但是,在很多时候,受害方由于各种顾虑,不会选择离婚这一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制定婚内损害赔偿制度有其必要性。

关键词:婚姻关系;财产制度;婚内侵权;离婚损害赔偿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一方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可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夫妻双方很难继续稳定地生活下去,这对于不想离婚的夫妻而言并非一个好的选择。所以,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给予受害者对另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夫妻间侵害对方财产权的行为方式   夫妻间侵害对方财产权的行为方式主要有:   1.一方故意损坏共同财产。夫妻之间共同共有夫妻共同财产的物权。因此,若一方故意损毁对方的个人财产或故意损毁双方共同财产,就应当赔偿对对方造成的损失。2.一方擅自处分双方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物权法现有规定,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1]笔者认为,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共同共有的一种特殊形式,应该由物权法中关于共同共有的法律进行调整,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夫妻一方隐匿共同财产。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出现婚姻危机的情况下。受害方如有请求,法院一般会判决侵权方返还隐匿的财产或者赔偿对方的损失。4.一方虚构、伪造债务。夫妻中的一方通过虚构事实欺骗对方,使对方不得不承担本不应承担的虚假债务,从而间接地使对方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此时受损方拥有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权利,如果对方与第三人合谋实施了虚构、伪造债务的行为,那么受损方可以要求对方和第三人共同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其他国家立法借鉴   纵观各国立法实践,“配偶双方均对自己向对方实施的一切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已经成为趋势。《瑞士民法典》第152条规定,配偶一方,不履行婚姻义务或对对方进行侮辱、造成损害时,另一方可因此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2]而《法国民法典》也规定了妻子向丈夫请求补偿的权利。[3]这些都值得我们借鉴。   三、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   目前,有学者反对建立婚内损害赔偿制度,认为婚内损害赔偿本身不过是把一个人的钱从一个口袋转到另一个口袋。这也说明,如果没有完善的夫妻财产制度,那么所谓的婚内损害赔偿制度不过是海市蜃楼而已。笔者认为要完善夫妻财产制度,需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明确受害方所得赔偿的来源;二、明确受害方所得赔偿的归属。   1、受害方所得赔偿的来源   在我国,夫妻之间一般会采取共同财产制。因此,若侵权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对方的损失,或者侵权一方个人财产为零,赔偿财产的来源就很难确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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