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磊律师

石磊

律师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擅长: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来源:石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7
人浏览

一、何为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二、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构成要件
  1、时间要件: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领取结婚证到夫妻关系终止整个期间内的合法所得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反言之,婚姻关系被法律承认以前和依法终止以后双方所得,以及各种非法所得均不列入共同财产的范围。
  2、无有效约定要件:必须是未被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或者约定无效,也就是说,凡是已经有效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非个人特有要件:必须是法定个人特有财产以外的双方婚后所得财产。

4、所有权范畴要件: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三、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实际中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生产、经营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
既包括劳动收益和资本收益。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的,一方或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一方以其个人财产投资并且个人经营或者未经对方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个人经营的,因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也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对于婚后夫妻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①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只归知识产权人专有,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共有;

②知识产权中的财产应根据期待权(期待利益)与既得权(既得利益)的理论及有关法律来解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就其知识产权尚未与他人订立使用或转让合同,也未自己使用实施,该项知识产权的经济利益只是一种期待权,该项财产权利不能归夫妻共有;如作为知识产权人的夫妻一方已与他人签订了使用合同,无论知识产权人是否已实施得到报酬,该报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
  
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表示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按以下公式计算: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年限×费用总额÷70—入伍时年龄)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内容由石磊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石磊律师咨询。
石磊律师
石磊律师
帮助过 99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0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石磊
  • 执业律所: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2301*********600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地  址: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