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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来源:石磊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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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未明确表示该出资为赠与夫妻双方的或者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此出资应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应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婚前财产的界定时间为双方结婚登记之日,结婚登记前双方分别所有的财产归一方所有,结婚登记日后一方单独获得或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外,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简化财产关系,便于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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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石磊
  • 执业律所:黑龙江鼎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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