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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绕开执行局,规避新诉讼,实现三输变三赢

来源:杨旭律师
发布时间:201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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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妙绕开执行局,规避新诉讼,实现三输变三赢

——巧妙绕开执行局,规避新诉讼

2007年,昆明某建筑有限公司承包了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农贸市场建设工程项目,做完基础工程后,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通知昆明某建筑有限公司停工,工程由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另行发包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建并于2007年3月15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昆明某建筑有限公司与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结算,工程款为662840.56元。

2008年4月29日,以上三方代表进行会谈协商,签订《会谈纪要》及《会谈纪要补充》,约定原告优惠工程款的结算金额为598000元,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代表李某(名为项目代表,实为挂靠关系)签字的内容为:此款项待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结算后由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再行支付。昆明某建筑有限公司项目经理袁某的签字为:《会谈纪要》中为由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直接支付给昆明某建筑有限公司,但《会谈纪要补充》中同意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代表李某的签字内容。

后因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延误工期,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一直未付清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工程款。2010年9月1日,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将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诉至昆明市某区法院,要求支付180万元的工程尾款及利息,2010年9月15日,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延误工期的违约金。某区法院判决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800000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同时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0元。2012年4月25日,双方通过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50000元,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支付,如果逾期不支付的,按照一审判决执行。

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希望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领取工程款1500000元时,对原会议纪要中确定支付昆明某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598000元,但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代表李某坚决不同意且拒绝前来领取工程款支票,企图执行时按照某区法院的判决结果执行。

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也担心按照一审判决执行的不利后果,于是通过公证处公证送达了付款通知书,要求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于2012年6月30日前来领取工程款支票,否则我公司不承担(2012)昆民一终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后果。

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和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履行调解书时发生争议,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便申请某区法院执行局强制执行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并查封冻结了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2200000元的银行款项。执行局欲举行执行听证,才能最终裁定执行结果是按照中院的调解书还是法院的判决书执行。

此时,昆明某建筑有限公司也以债权债权转让纠纷向法院起诉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要求支付转让的598000元工程款。另外,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西山法院也被其他公司作为被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远远超过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金额。

如果按照司法程序走下去,各方的诉讼风险和诉讼成本都增大:

对于昆明某建筑有限公司而言,其起诉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属于异地诉讼,诉讼成本、时间成本等比较大,且债权债务的转让没有公司的盖章,只有有关代表的签字,不一定能确保完全胜诉,还存在败诉的风险。

对于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而言,如果严格进入执行程序,有可能执行结果是2200000元,且昆明某建筑有限公司起诉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败诉,可能反过来起诉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

对于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而言,如果严格进入执行程序,有可能执行结果是1500000元,关键是执行款到了执行局,也不回支付给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因为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执行局有另外一个执行案件,这笔执行款必然最终落入其他公司的口袋。且不管执行结局怎么样,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还必然会面临债权债务转让的另外一个诉讼官司。

在这种三方都有诉讼风险、都有不确定性结局的情况下,无疑寻找一种三方基本都能接受的方案。这种方案便是:绕开执行局,私下和解。

和解经过了拉锯式的两周的谈判,谈判期间务必确保执行局不执行冻结银行款项。和解的最终谈判方案为: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支付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600000元,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昆明某建筑有限公司380000元(由昆明某商贸有限公司代为支付)。剩余1220000元先由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存保管,然后由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的代理律师向某区法院执行局撤回执行申请,让执行局丧失执行的依据和基础,撤回执行申请成功后再有代理律师支付晋宁县某建筑工程公司工程款1220000元。此方案最终获得成功,实现了三输变三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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