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新财律师

殷新财

律师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劳动纠纷,证券投资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律分析

来源:殷新财律师
发布时间:2018-12-28
人浏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分析

1、如何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10年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

     二、在新的司法解释颁行前,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三条的规定执行,即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3、《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5-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50-250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250万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4]12号)

  四、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刑法第205条)

为他人虚开案件,由开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为自己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由受票企业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介绍他人虚开案件,可以与为他人虚开案件、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案件并案处理。

对于自然人实施的前款规定的虚开案件,由虚开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如果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对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等几种情况交织在一起,且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由票源集中地或虚开行为集中企业的税务登记机关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

以上内容由殷新财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殷新财律师咨询。
殷新财律师
殷新财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 56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座27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殷新财
  • 执业律所:江苏苏商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3201*********268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江苏-南京
  • 地  址:
    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8号金山大厦B座27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