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娅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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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但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是否生效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6-05-18 浏览量:0
【案情简介】
王三与陈的婚内房产登记在王三一人名下。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王三同意该套房屋归陈某所有,双方均在离婚协议书中签字,且已为陈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后王三反悔,不同意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陈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确认房产归陈所有。
【争议焦点】
未办理离婚登记但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书是否生效?本案中,该房产是否已经是陈梅的个人房产?还是依旧是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条文】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律师分析】
1、 离婚协议约定是夫妻双方针对婚姻关系解除及引发的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内容,离婚协议自双方签字时成立,但生效的前提是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因此,离婚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属于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2、 本案中王三与陈已签订离婚协议,但双方未持此协议书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因此,该协议书不具备登记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不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房产归陈梅所有,且已过户给陈梅,但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律师建议:如在离婚前双方均对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已达成一致,可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这样无论是否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都能确保财产已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