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8335元/年(注:用于2017
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20660元/年(注:用于2017
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被扶养人生活费);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1203元/年
(注:用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0192元/
年(注:用于2017年3月至2018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四川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被扶养人生活
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