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代理词
刑事被害人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害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一审阶段被害方的诉讼代理人,通过庭审质证,现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被告人莫某、韦某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判决死刑立即执行。
1、我们对公诉机关认定的被告人莫某、韦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有异议。因为被告人韦某使被告人莫某时大声喊道:“搞死他去!”,加上被告人莫某无节制地对被害人连捅四刀,就连被害人跪地求饶也不停止,后来对旁人讲“他准备死了”,这些主客观方面足以证明被告人莫某、韦某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特征,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2、案发起因:被告人莫某、韦某因被害人制止其调戏妇女而怀恨在心,随后产生报复心理,持刀将被害人杀死。
3、杀人手段恶劣:被告人莫某随身截带管制刀具,因被害人制止其朋友调戏妇女而怀恨在心,无节制地对被害人连捅四刀,就连被害人跪地求饶也不停止,还踩被害人的脸,踢打被害人,用刀捅被害人的要害部位,手段极其残忍、恶劣。
4、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辩护人和公诉机关称“被害人有一点过错”我方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被害人制止其调戏妇女是一种正义的行为,应当受到社会的褒扬。
5、被告人莫某有暴力犯罪的前科,没有悔罪的表现。
二、被告人韦某不属于自动投案,不构成自首行为。
1、被告人韦某在实施犯罪行为完毕,其犯罪事实已经被发觉,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
2、被告人韦某是否走向警察无证据证明,即使走向警察也不能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两被告人应定为故意杀人罪,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