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绍锋律师

冯绍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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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中山

擅长: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劳动纠纷,刑事案件,综合

与你生活息息相关的“霸王条款”

来源:冯绍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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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商伦法律课堂


随着《新消法》出台,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霸王条款”这个被视为无效的条款,将面临着法律的制裁。工商部门曾对商业购物、旅游、衣物清洗、预付卡消费等常见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进行了专项检查和清理,并公布了20个"霸王条款",均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等规定。

让我们一起记住这些“霸王条款”,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特价商品,概不退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促销商品,售出不退”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免除了经营者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

◆“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超市购物付款后,出门须验票盖章,否则不予放行”
(加重了消费者责任)

◆“持本超市收银条在超市自有停车场停车免费,车辆盗损责任自负”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本店承接一切送洗衣物,但对洗熨结果,如褪色、缩小,本店不负赔偿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请客人在本单开出之日起一个月内来本店提取衣物,逾期本店有权自行处理”
(排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超期一个月,衣服损坏丢失概不负责”
(免除了经营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因报名人数不足无法成团,旅行社在出发7天前通知旅游者延期或取消旅游,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游客在游玩过程中造成个人伤亡的,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违反操作程序而造成伤害的,本俱乐部不负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责任)

◆“旅游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旅行社由于第三方(例如:航空公司、火车、轮船等客运公司)的原因造成本次出游行程变更或取消的,不承担责任”

(免除了经营者因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处理“霸王条款”的法律法规:最高罚款三万

工商部门将依照国家工商总局《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使用"霸王条款"的经营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遭遇“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第一,先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指出"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相互沟通,争取双方达成合意。

第二,若经营者拒不承认"霸王条款",或者明确拒绝取消"霸王条款",可以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消协出面调解。

第三,因"霸王条款"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依法对经营者处以行政处罚;或者依法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讨回公道,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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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冯绍锋
  • 执业律所:广东奥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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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4420*********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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