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孝伟律师

郝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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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江苏-无锡

擅长:债权债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公司企业,刑事案件,行政纠纷

股票配资是民间借贷还是合同诈骗?

来源:郝孝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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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6年初,张三通过朋友介绍结识了做股票配资生意的李四,李四后经王五转介绍,与做配资生意的赵六达成口头约定,由李四出资四百万打入赵六提供的股票账户(实际出资人张三,四百万也是由张三账户直接打入赵六提供的股票账户中),赵六将该股票账户以及账户内2000万资金供张三使用,每个月利息22万,炒股盈利、亏损由张三承担,同时约定了警戒线、平仓线。次月,王五受赵六指示强行平仓,平仓后赵六扣除1000万以及利息,将剩余的两百万打入李四账户,该笔资金被李四、王五取出挪作他用,张三讨要无果后报警后案发。2017年,警方以诈骗罪将李四、王五逮捕。

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股票配资,股票配资又称股票融资,是在股票市场上资金持有者(资方)提供一定的资金供资金需求者(盘方)使用,盘方支付一定利息或者管理费作为资方报酬的一种合作方式。这种合作方式,类似于民间借贷,与普通民间借贷不同的是,股票账户由资方提供,账户密码共同持有,资方实时监控账户变动,一旦盘方操作中亏损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时,资方有权提醒盘方及时补足风险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

了解了股票配资,我们再来看看什么是诈骗罪呢?本案中,警方认为赵四、王五到行为构成诈骗罪,到底对不对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法学理论中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该欺诈行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本案中李四、王五如果要构成诈骗罪,需有先有非法占有目的,然后基于该目的欺诈张三,张三基于该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遭受损失,本案中,李四、王五有无非法占有目的,非法占有目的产生时间是有有分歧的,决定着罪与非罪,此罪或是彼罪。

如果说李四、王五是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张三将资金打入赵六账户应当就是被害人的处分行为,在被害人处分了财产后,李四、王五为什么不立即平仓,将资金据为己有,而是要等到一个月后资金亏损大半以后才实施取得财产到行为?这是完全不合常理的。如果说,李四、王五非法占有的目的是在平仓后赵六将两百万打入李四账户后才产生的,那么根据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就缺少了行为人的欺诈行为、被害人的处分行为,是不构成诈骗罪的,如果非要说构成什么罪,也只能往侵占罪上靠了。

经了解,在此类资金行业中,中间人挪用资金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中间人来说,大额资金挪出去多周转一天,就可以取得不菲的利息,所以他们经常是能多拖一天就多拖一天再返还。在这里也提醒股民们,股票配资本身就是被禁止的,证监会曾三令五申,所谓的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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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郝孝伟
  •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无锡)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 执业证号:13202*********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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