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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来源:廖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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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贵州省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

黔人社厅发〔2011〕27号
各市(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修订方案于12月8日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覆盖范围,将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下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纳入参保范围,同时调整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为做好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贯彻实施工作,保障新老制度平稳过渡,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各市(州、地)所属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应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省级、中央驻黔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由省级负责。
    二、工伤保险的初次缴费,按照用人单位工资总额0.5%的费率标准执行,由用人单位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金额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同级财政适当安排,其余部分由单位自筹;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单位自筹;中央驻省事业单位缴费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办理。
    四、从2011年1月1日起,工伤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标准及交通、食宿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伙食补助标准按照每人每天10元;
    (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火车硬卧、动车硬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报销。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途中食宿费执行普通公务人员出差标准。
    五、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从2011年1月1日起执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五级伤残36个月,六级伤残2 6个月,七级伤残1 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
    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的剩余月数计算,五级伤残最高36个月,最低11个月;六级伤残最高2 6个月,最低8个月;七级伤残最高1 2个月,最低4个月;八级伤残最高9个月,最低3个月;九级伤残最高6个月,最低2个月;十级伤残最高3个月,最低1个月。
    八、在本通知下发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公)伤人员原有待遇维持不变,资金原渠道解决。今后国家出台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各地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沟通。

 工伤赔偿主要成功案例:从事法律服务职业八年来,成功办理不少工伤赔偿案件,在此仅举10例典型成功工伤案例:
          1、2005年办理在黔西县内一位年仅30岁的煤矿务工人员,因煤矿发生垮塌事故致其腰椎骨折,造成五级伤残,单位拒赔的工伤劳动争议案,本律师踏实、认真负责和稳健的工作,终使该劳动者满意获赔,共计十三万余元。

2、2006年办理的四川省资阳市一位煤矿工人曾先生在黔西县一煤矿做工,因煤矿坍塌事故造成脸部颌骨骨折,被评为伤残六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最终获赔13万余元。

 3、2007年办理的金沙县安洛乡一煤矿工人谢先生工伤致左眼受伤纠纷案,被评为伤残七级。单位拒绝赔偿他。后找到本律师,经过劳动仲裁,使得该工人获得十分满意的赔偿,最终获赔10万余元。

    4、2008年,一位大方县来百里杜鹃管委会务工的王先生,在煤矿打工不慎致右拇指骨折。因单位不予赔偿,找本律师代理。经过8个月的曲折取证工作和艰难的法律程序,为王先生认定了工伤、鉴定伤残等级为七级。通过劳动仲裁,法院一审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单位赔偿12万余元

   5、2008年,黔西县羊场乡周女士在本地一家煤矿的工地打砂,在工作过程中被石子击中左眼球,因煤矿不认可双方的劳动关系,拒绝赔偿,周女士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代理。找本律师代理前,周女士所在单位没有为其缴纳任何社会保险,未签订劳动合同。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本律师为周女士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煤矿不服起诉至法院。在一审期间,经本律师耐心的做工作,煤矿最终赔偿了周女士8万元。
       6、2009年,金沙县杨先生在本地一煤矿务工。在工作期间不慎致腰椎暴力性骨折,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等级、生活大部分护理依赖。煤矿拒绝按照相关规定赔偿,经本律师代理,经仲裁、第一审诉讼,赔偿获得圆满成功。杨先生工伤赔偿额达到近50万元。
       7、2009年,百里杜鹃的潘先生在当地一煤矿工作。在工作中不慎被煤石击中左眼球伤,医疗费数万元全部由单位支付。由于各种原因,潘先生在煤矿报用的名字与身份证不一致,单位拒绝赔偿,潘先生聘请本律师代理此案。经过多次和单位沟通、协商,调查取证,在仲裁审理期间,达成一致协议,单位共赔偿20万余元。为此,本案取得圆满成功。

   8、2010年5月,百里杜鹃的尹先生,在当地一家煤矿上班受伤,致腰部骨折。工伤认定后伤残鉴定为六级伤残。多次和煤矿协商,但煤矿仅同意赔偿10万元左右,尹先生无法接受,来找本律师代理。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到煤矿与矿方进行交涉、沟通和谈判,未果,但确定了我方索赔20万元以上,矿方只同意赔偿12万元。不得以本律师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在仲裁委仲裁员的耐心主持调解下,双方最后以18万元调解成功,当场签下调解协议书,并且按调解书的约定兑现了赔偿款。对于此案结果,尹先生及家人感到十分满意。
    9、2010年,百里杜鹃的谭先生,在当地一煤矿上班工伤导致左手六级伤残。单位否认谭先生的工伤事实,认为谭先生不属因工受伤。经人介绍找到本律师帮其打官司。本案经过工伤认定,两次行政复议、两次行政诉讼,劳动仲裁,最后在一审法院法官的主持下达成协议,谭先生最终从单位获得了15.8万元的赔偿。
         10、2012年,江苏省东海县的一位张姓先生来贵州百里杜鹃一煤矿打工,在工作中腰部骨折,经鉴定为伤残二级。煤矿方只同意一次性赔其37万元,致双方未达成协议。张先生家属经人介绍来找本律师打官司。经本律师为其申请劳动仲裁,本案经过了第一审诉讼及第二审诉讼,在本律师的努力下,最终法院判决煤矿一次性赔偿张先生53.7万元。对于此案结果,张先生及其家人感到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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