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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离婚问题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8-09-30 浏览量:0

针对当事人经常提出的问题作如下解答:配偶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的,当事人有两种途径解除原有婚姻关系(1)向被告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的离婚案件后,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的规定,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下落不明人在公告规定的期满后未出庭的,可依法缺席判决。(2)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的,再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准予离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利害关系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死亡,失踪的配偶被宣告死亡的,其婚姻关系自宣告之日起解除,无需另行进行离婚诉讼。

二、对方隐匿财产怎么办?一旦对方接到了法院传票,很多当事人担心对方开始隐匿家庭共同财产。因此,防止对方隐匿财产,应当提前准备。比如,在起诉前,对于银行存款、股票等,账户信息应及时搜集保存,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法院调查调查,一旦查出财产下落,可以视情况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等。调取银行流水清单等。

问题一:我和我老公结婚三年了,孩子也已经三岁了,可是他现在都不回家,我知道他有外遇了,我说你对我没有感情,和我过不下去就不用过了,我们离婚吧,他答应了,但是到了约好时间确认去办手续时又不来,我想问下,是否分居6个月后就可离婚;
回复:在法律上不存在自动离婚一说。如果你丈夫不同意协议离婚你可通过法院诉讼离婚
回复: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分居两年的到法院起诉后,法院才会判离,如果双方同意也可以去民政局办手续,没有六个月的限制。没有自动离婚之说。
法律咨询回复:不存在自动离婚,协商不成,可起诉离婚
问题二:  我丈夫与前妻已经协议离婚快两年了,当时他们离婚时有一处房子没有书面约定,只是口头约定,现在她又起诉要求要分这处房子,她还有权主张分这处房子吗---有权分割

假如真的不得不离婚,咱们为了给孩子留下爱,也必须做好以下这几点:1、分配好抚育使命,防止孩子堕入经济窘迫;2、尽也许安静地离婚,及早停止抵触。离婚后坚持和谐联系,防止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3、父亲母亲两头持续对教学的高参加度,供给温暖、安靖的日子环境和感爱支撑。坚持对孩子的交流交流,不放松监督,并密切重视孩子的心情,减轻孩子和另一方家长的压力;4、假如家庭构造有变化,比方搬迁、再婚,必须和孩子提早商议,保证孩子有所准备;5、让孩子知道,离婚只是夫妻联系的间断,而非亲子联系的完毕,孩子仍然被两个人所爱;6、单亲家长凭借外力协助,比方为孩子寻找同龄朋友,或许与学校教师密切联系,重视孩子心情做法,或寻求上一代供给育儿支撑。


四、关于离婚案件被实际拆分



  • 有的当事人在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已经对部分重大财产达成一致意见,但出于节省诉讼费用的考虑,双方可能会故意隐瞒一些重大财产。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就已查明的财产作出裁判。这确实为当事人对未涉及财产的分割发生争议埋下了伏笔,往往会给对方以“离婚时隐藏、转移财产”为由提起诉讼。在案件进入诉讼时应注意告知当事人这种行为的风险,不应为减少诉讼费用而故意漏报部分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的,与夫妻关系终结之后的财产分割不同,不应按一般财产收费,对该类案件的管辖问题也一样,仍然是基于夫妻之间权利义务而引发的诉讼。我们倾向于,基于婚姻关系产生的离婚时的离婚财产分割事宜,仍是离婚纠纷的延续,为此对财产分割不服而提起的诉讼,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规定。依法确定案由是正确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若案由确定不当,则会导致应查明的事实没有查明和适用法律不当,最终导致裁判错误。应根据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查明该法律关系涉及的是何种纠纷。


  • 本条解释规定了在离婚时未处理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其中关于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处理的适用情形,要与本司法解释第四条的规定结合考虑

  • 对离婚之前,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本司法解释在第四条“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提供了夫妻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保护自己在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权利的救济途径。

  • 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涉及《婚姻法》第19条“夫妻财产约定”与《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夫妻房产赠与”的规定理解和适用问题。[1]

  • 1.《婚姻法》第19条“夫妻财产约定”无须经过物权变动手续。《婚姻法》第19条第1款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2]据此,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权益,即应认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使没有办理物权转移登记,亦不影响一方依据协议约定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 2.《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的“夫妻房产赠与”,在物权转移之前可撤销。《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据此,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以登记发生物权效力。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的,房产的权属发生转移;尚未办理物权转移登记的,赠与方可依《合同法》的规定撤销赠与。例如,夫妻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后双方感情破裂起诉离婚,赠与房产的一方反悔主张撤销赠与,另一方主张继续履行赠与合同。对这一问题,即应受《婚姻法解释(三)》第6条的约束,在房产办理过户手续之前赠与方可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依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获得房屋的所有权。

  • 海口离婚法律咨询回复:分居多久也不会自动离婚,离婚只有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如协商不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诉讼离婚。一方有过错的,应该在离婚时给对方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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