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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4-11-22 浏览量:0

案情简要:

XX系在校7年纪一班学生,2013年12月16日课间操时间xx在学校跳楼摔伤。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诊断原告全身多处骨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xx听从医生建议回家休养。后xx经鉴定为2个8级伤残,学校在支付了医药费之后双方对后续赔偿无法达成协议。

诉讼思路:

xx的法定代理人在咨询律师以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双方纠纷。xx的法定监护人委托本律师为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律师接受委托以后认真查阅先关法律规定,并实地到学校勘验国xx跳楼场所。最后确定学校在xx在校期间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

庭审过程中,学校代理律师以学校已尽到监管责任,x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xx具有判断跳楼后果的能力,学校不承担责任。

本律师结合现场实际勘验的结果和公安机关调取的调查报告,认为学校的行为未尽到监管义务,xx作为未成年人对跳楼的后果不能充分预见,学校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14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学校有对在校学生的监管责任,在xx跳楼的期间,学校对xx失去了监管,学校未尽到监管责任,判决学校一次性支付xx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共计88426元。xx的监护人及学校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点评:

学校有对未成年学生进行监管教育的义务,家长将学生送到学校,属于监护权的一种转移,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学校作为在校学生的监护人对学生的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十岁以下的学生),学校举证证明其尽到了无权监护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十岁以上,十八岁以下),需要证明学校有过错,学校承担责任。

王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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