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是否能够证明该厂已交付货物?
芦溪 刘某某
答:刘某某,你好。根据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故如果你们双方对发货事实及货物数量存在争议的话,你方仅仅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是不够的,还应提供发货单、第三方货运单、收货单或者双方结算单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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