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律师

周勇

律师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擅长:

律师文集之篇5:从实务的角度分享一下合签订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约定之技巧

来源:周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9
人浏览

从实务的角度分享一下合签订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约定之技巧

笔者从最近的一些实务中“发现”一些现实且血的教训,主要是关于合同签订中的双方主体信息问题,尤其当合同的一方是自然人时该如何清晰明了以及有效地描述或者约定该方主体身份信息的技巧之问题。

尴尬案例一:A君与广州某土著B签订了一份普通的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后AB发生了租房押金退还的冲突。标的额是很小,如果谈不拢直接交给法院办理即可,而且那么小的标的不相信胜诉后执行不到胜诉款。但简单中必有复杂,A君的问题就直接卡在没有土著B的身份证号码(当然身份证复印件就更没有了),也就是说没有法律上被告的身份信息。诸君可能从港台剧上观察到港台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很大,进而类推到大陆的律师应该如彼的吧?也大也不大:给我们充足的启动资金,想必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弄的过程是否繁琐?弄完后的风险将何去何从?这都是现实存在的问题。所以,如果A君在合同签订的时候要求B君务必写下身份证号码岂不是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毕竟有身份证号码后机动性能就大大提升了!曹操在三国演义中谈论解决阉党之患曾经曰过:付一小吏即可。

尴尬案例二:C君有D君的身份证号码,但是临近了去起诉的时候发现D君的身份证号码是错误的。虽然不知道是D君故意为之还是无意为之,但C君最终还是通过“多方取证”拿到了D君的准确身份证资料,可是已经还没杀敌就自损八千。所以在签订合同时审核好一方的身份证号码至关重要,错一个数字就会给自己带来头痛不已的麻烦。

尴尬案例三:F君欠E君款项若干(金额不是很大),欠款期限快满两年的时候(还有10天左右)E君才风风火火地咨询律师法律诉讼事宜。E此时只有F君的身份证号码和知道F君的户籍在广东省内遥远的某地方。律师认为此时发送律师函中断诉讼时效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均是其中的一个当务之急,其中发送律师函中断诉讼时效是最行之有效且从容不迫的方式。想得简单但是实操起来难度不小:发送律师函必须有F君的有效联系地址才可以最少发送一封挂号信。  后来无可奈何,E君只好采纳律师的建议采用刊登报纸公告催收债权的方式来中断诉讼时效。试想:如果在合同F方的主体中将例如F的身份证地址约定为通信地址,那么依据合同上的书面地址发送一封挂号信方式的律师函足以中断诉讼时效。达到诉讼时效中断目的之后的工作就显得不那么的捉襟见肘了。注:一般较小金额的民间借贷或者普通合同债权债务,如果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被法院采纳,就将面临直接败诉的风险。

以上三个尴尬案例其实非常好规避其害,例如要对方提供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并要求他本人在该身份证复印件上书写“原件与复印件核对一致且仅用于证明编号为XXXXXX合同中的某某某身份之用”,然后签名、按手印即可。但现实生活中例如双方是朋友关系的通常一方不太好意思问对方要求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有一些其它非常特殊的情况),那么怎么约定另一方自然人的主体身份信息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鉴于以上,笔者提供一个书写例子,以供大家参考:

乙方:B君,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身份证地址(联系地址):某某省某某市XXX,联系电话:18680206089

看似约定简单,但: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形成唯一性,身份证地址可用于发函可用于去身份证核发地依法查询其身份材料,联系电话可用于发函及其它用途,等等。

说到联系电话这个东西,笔者再举一个关联案例:某较大金额民间借贷案件,仅有表明为现金借款的欠条一张(欠条上有债务人手填并按手印的电话号码一个),无借贷的资金流水。因为对于大金额的民间借贷法庭一般要较严格的审查“借贷”的资金流向,因此本案中虽然有欠条表明为现金借款,但如果笔者提供债权人与债务人该电话号码的流水作为“补强证据”,是否可以获得更多的法官内心之自由心证以及信任?肯定可以,因为做一个证据链条不会很难!当然,该电话号码只是个案,笔者分享出来,无非是想博取眼球,哈哈!

   

   以上。 

以上内容由周勇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周勇律师咨询。
周勇律师
周勇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 1479人好评:11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7号高德置地广场春广场B座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周勇
  • 执业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441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广东-广州
  • 地  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花城大道87号高德置地广场春广场B座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