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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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之篇6:认真写律师函-既是先礼即兵,又是先礼后兵!

来源:周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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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


周XX:

我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在对李XX李小姐与你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案情进行深入了解后,遂接受李小姐的委托,指派我所专职律师周勇律师,针对其所反映的你方拒不返还租房押金和不进行房屋租赁合同备案、纳税、不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等行为,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过阐明律师法律意见和风险提示如下:


    第一部分 本案的事实

    1、租房押金人民币4800.00元应予返还李小姐。

首先,根据你所提供的收款收据显示,你方已收到我方支付的房屋租赁合同的押金。

其次,租赁合同显示房屋租赁期限为201331日至2013228日。截止律师函记载的日期,李小姐与你方的合同租赁期间已然届满,双方属于依照合同约定顺其自然地终止了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

再次,我方在合同租赁期间一直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的各项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行为。

综合以上三点,结合房屋租赁合同中押金的性质,你方应在合同依约终止后将我方支付的保证金如数返还给房屋租赁人李小姐。

 2、 你方违反了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中关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规定。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也清晰地记载“中介方已清晰告知:租赁双方应当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3日内,到房屋所在地的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鉴于你方的“知法犯法”,我方将依法向相应的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进行举报和投诉。投诉的后果除了你方须将我方之前的房屋租赁合同进行补充登记备案之外,你方现在和以后的正在履行期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必须依法进行登记备案。否则,除非你方放弃对外租赁房屋,我方将坚持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你的房屋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事实直到相关部门对你的房屋依法进行查处,甚至将你的房产和房东身份列入相关部门的系统黑名单。

3、你方有偷税漏税行为。

鉴于你方未进行登记备案的事实,我方非常肯定你方已经对房屋租赁的相关税收有偷、逃的行为。同样的道理,我方将依法坚持向相关税收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直至他们依法对你的银行流水和其他收入进行调查核实。至于在调查你方的偷逃房屋租赁税收的同时是否可以发现你方的其他税收偷逃行为,我方也不敢保证“拔出萝卜带出泥”,你方只有自求多福吧!

4、你方未签署“治安责任保证书”。

我方引用一下第二十八条第()项之规定“出租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项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后,未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这些行政处罚不仅写在纸面上,而且也具有相当的实操性的!!希望到时你方辛辛苦苦的房屋租金,被一纸行政处罚通知书给罚没得“灰飞烟灭”!


第二部分 律师建议

1、收到律师函的3天内立即返还租房押金给李小姐!!!;

2、我方的和解意见:我方愿意放弃300-500元人民币作为你方处理退还押金事宜产生的相关费用等,也即你方可只返还我方押金4300-4500元;

3、第2条的和解意见的有效期为你方收到律师函的3天内。


第三部分 法律后果

如果你方执意拒绝返还我方押金,将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1、被相关部门依法行政:补充登记备案、追缴税款、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乃至列入“黑名单”。恐怕“被列入黑名单”是你方最不为乐见的吧?(备注:你肯定会花费大于4800的代价来消弭这些麻烦);

2、起诉后我方会依法对你的财产申请财产保全,进行查封;

3、你方败诉后,我方将申请法院依法对你方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和拍卖,同时我方将拒绝进行执行和解;

4、一旦本案进入相关程序,如果影响到你现在的租客,势必会引起你与你的租客的其它法律纠纷,到时候真可谓“一波还未平息 一波又来侵袭”!


     第四部分 忠言逆耳

     关于我方上述法律阐释,请三思而后行!

     本律师函一并抄送其它各方!



                        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  周勇      律师

                         

                               201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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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勇
  • 执业律所:广东法丞汇俊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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