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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之篇2:本律师的辩护词:张*忠故意伤害案

来源:周勇律师
发布时间:2015-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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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案号:2013穗云法刑初字第2225号,张*忠涉嫌故意伤害案)


尊敬的白云区人民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检察院公诉张*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已于2013108日经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辩护人周勇律师于2013827日接受被告人张*忠先生的姐姐张*英女士的委托,分别于2013830日和917日在白云看守所对被告人进行了会见,201392日在白云区法院进行了阅卷。辩护人结合前期会见、阅卷掌握的证据材料和开庭情况,在征得被告人同意的前提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张*忠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进行有罪但罪轻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和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的相关行为构成坦白和认罪(悔罪),具有法定从轻处罚量刑情节。

   首先,公诉人证据卷宗中的“犯罪嫌疑人到案经过”载明案发后被告人被抓捕时“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等行为”,证明被告人没有抗拒抓捕的行为。第二,从被告人的三份讯问笔录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被告对自己的身份情况、案发经过、殴打行为等进行了详细的交代和描述,且三次讯问笔录前后基本一致,被告人在庭审中也没对自己的供述作任何相反的陈述或辩解。最后,被告人在今天的庭审中不仅表示认罪伏法愿意接受法院的任何判决,同时也对其行为侵权造成被害人生理和精神的损害表达了真诚的歉意-希望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综前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坦白”的规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认罪悔罪”的规定,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

   二、本案的刑事侵权行为发生在夫妻之间,因此被告人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不同于其它非亲属间故意伤害案中的“犯罪故意”。本案中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危害后果仅发生在夫妻之间,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同时被害人在本案中对于侵权行为和结果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过错。恳请法院将此两点事实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公诉人提供的犯罪现场辨认笔录证实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被告人与被害人两夫妻共同生活和工作的“菇场”。辩护人认为,虽然在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存在客观上的“伤害”行为,但主观上的“故意”不具有其它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故意”所具有的“恶性”、“直接暴力性”和“针对性”等特点,辩护人认为若将本案的“故意”理解为“夫妻间长期小矛盾累积导致的一时冲动”会更贴合案件的实际情形。

   此外,辩护人对于被告人的侵权行为(殴打行为)和侵权结果予以认可,但对于侵权行为发生的整个过程(尤其是案件的“起因”)以及被害人是否对侵权事实的造成具有过错提出自己的两点意见:

1、公诉人的证据中有一份“情况说明”(卷宗二第54页)记载...... 多次拨打被害人林*平的电话号码13076707685,均是关机状态,故无法找到林久平复核取证......0一三年七月二日”。此份证据可以说明,被害人在案发后没有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了解案情(具体原因尚不清楚),从而导致侦查机关无法完全厘清案情。同时,辩护人认为两个证人徐某某和安某某的证言也仅反映了案件的部分经过,或者说两个证人的证言无法反映案件的“起因”部分。这里的起因是指:究竟是谁先动的手,以及哪一方的原因导致另一方先动的手。因此,辩护人认为在无法查清案件起因的情形下,如果将过错全部归咎于被告人,既与事实和证据不符,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

2、第1点理由是辩护人根据相关证据得出的结论。辩护人的第2点意见为:根据一般常识推理,两夫妻打架,任何一方都不可能承担全部过错。正所谓“一个巴掌拍不响”和“清官难断家务事”。

综上,根据侵权责任法上关于“过错相抵”的法律规定,恳请法院将“犯罪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和“被害人也具有一定的过错”作为本案的酌情从宽处罚的量刑情节。

三、本案属于家庭纠纷引起的刑事故意伤害犯罪,恳请法院除依法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外,还应将被告人的未成年子女生存状态和被告人子女、亲属的“法律请求”纳入酌情的从轻量刑情节之内。

 被告人有七个子女,其中四个未成年(最小的仅9岁)。据其中六个子女

和被告人的姐姐口述:自被告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以后被害人对四个未成年子女完全放任不管甚至将四个未成年子女驱逐家外,导致四个未成年子女处于非常恶劣的生存状况。同时,据被告人姐姐反映被害人还伙同其哥哥对几个未成年子女威胁放液化气烧死的虐待或者故意伤害行为(该行为有村委会的书面证明为证,法院如有需要辩护人方可以提交)。

开庭前,被告人的几个子女均书面向检察机关提出从轻处罚“释放”被告人的请求,该“请求书”也被公诉人列为证据附卷。辩护人恳请法院将被告人的家庭子女生存情况和几个子女的量刑请求作为酌情从宽处罚的依据,从宽判处被告人,给被告人一个做为父亲尽人伦的机会。正所谓“法律之外无外乎人情”。

四、家庭纠纷涉嫌犯罪的,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不会予以刑事立案或建议刑事自诉。从案发日(2013423日)到2013630日刑事拘留,历时2月有余。为什么经历这么久才立案是本案值得探究的地方。

据被告人的子女和姐姐反映,由于被害人不断地向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施加压力才最后导致公安机关刑事立案。公安机关在与被害人之间两个多月之久的“立案博弈”中肯定有这样一种考量,就是:公安机关不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或者不属于被公诉的案件?

恳请法院将公安机关的考量纳入裁判考量,从宽处罚被告人。

五、关于被告人赔偿的问题:被告人虽具有赔偿的意愿,但苦于被限制人身自由和经济困难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进行赔偿。如果被告人能够早日服刑完毕或者早日恢复自由,对于经济赔偿和修复夫妻关系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恳请法院将此种假设纳入裁判考量,从宽处罚被告人。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依据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请求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期。

 

   最后感谢公检法机关在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中保障其充分、自由、公平和及时地行使相应权利,你们辛苦了!

 

   此致

白云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周勇律师

                                          201310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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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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