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文集之篇1:凌某某等诉凌某某等法定继承纠纷-起诉状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一:凌1,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X房,联系电话:
原告二:邹1,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X房,联系电话:
原告三:邹2,男,汉族,住广州市XXX房,1976年11月18日出生,联系电话:
被告一:凌2,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生,住广州市海XXX房之二,联系电话:
被告二:凌3,女,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州市XXX三楼,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1、请求裁判确认原告一、原告二、原告三、被告一、被告二等五人对于XXX(被继承人)所有的位于广州市XXX3号楼603房房产享有继承权,房产所有权继承份额分别为:原告一享有25.0%、原告二享有12.5%,原告三享有12.5%、被告一享有25.0%,被告二享有25.0%
2、请求裁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XXX的家庭情况:妻子XXX,生于19XX年XX月XX日,卒于20XX年XX月XX日;第一任丈夫邹XX,无档案可查,生卒年不详,其与XX育有一子邹XX;第二任丈夫凌XX,生于19XX年XX月XX日,卒于19XX年XX月XX日,其与XX育有两子两女:1、2、3、4。
邹XX,生于19XX年XX月XX日,卒于19XX年XX月XX日,育有两子原告二和原告三。
凌XX,生于19XX年XX月XX日,2008年XX月XX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相关证据材料显示凌XX并无婚姻记录,也无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和合法收养的子女)。
原被告等五人现均居住于广州。
1991年XX月,XXX从广州市市政工程总公司购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市XXX3号楼603房的房产(以下简称 遗产 )。2012年XX月XX日XXX去世以后,20XX年XX月至XX月期间,两被告未经三原告的同意就擅自对该遗产进行内部装修改造,三原告多次劝告均不予理睬,仍然我行我素。2013年XX月,三原告向两被告提出通过公证继承的方式将该遗产的继承份额予以确认,但遭到了二被告的无理拒绝。
三原告认为,父亲(爷爷)XX的死亡时间先于遗产的购买时间,因此该遗产应属于母亲(奶奶)XX的个人财产。原告一认为两被告的种种行为不仅侵犯了自己的继承权,同时也对遗产的价值造成了严重损害,更增大了自己继承权的主张成本。原告二和原告三认为,父亲邹XX先于奶奶XXX死亡,在奶奶XXX未立遗嘱或遗赠的情形下,自己对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综上所述,三原告请法院在查清目前遗产的占有、使用和内部结构状态的前提下,结合其它相关事实,依法支持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