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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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广东-深圳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婚前试爱遭变心,堕胎伤身又伤心

来源:田毛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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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女性朋友在未婚同居期间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因同居期间的男女双方无法律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扶助等权利和义务,故而女性在恋爱期间应洁身自爱,慎重选择,不要因一时冲动给自已带来伤痛。

黄**系吴*的顶头上司,由于双方彼此之间的交流、沟通,最后双方确定了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

起初,俩人恩恩爱爱,一起上班、下班……,但由于时间的延续,双方之间出现了矛盾,致使双方感情无法继续而分手。

分手后不久,吴*便大病不起,经送医院治疗时发现其已怀孕,并被诊断为宫外孕,住院后做了右输卵管切除手术

吴*出院后,在家修养期间,越想越生气,自己花钱治病不说,身体还遭受了伤害。黄**不光对自己不管不问,而且又结新欢。于是,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费用。 庭审中,被告黄**辩称,其不知此事,且原告吴*擅自终止妊娠也未经过其同意,故被告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同居期间原告宫外孕,且手术造成原告吴*右输卵管切除,为此,原告吴*的身心受到了一定程度的伤害,但性行为导致宫外孕,造成右输卵管切除的概率较小,该结果的发生与女性自身特殊生理结构也有必然的关系,故法院依照公平和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判令被告黄**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解析】单身男女未婚同居已是普遍现象,虽不为法律所禁止,但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之原则。因男女生理构造的不同,以及同居关系中无法律所规定的夫妻间的扶养、扶助等权利义务,所以女性在同居期间发生怀孕人流等损害结果时,要求男方赔偿相应费用的请求,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实践中,法院通常判决男方适当进行补偿是根据女方受损害的程度,基于公平和照顾妇女的原则做出的】。

为此,本律师提醒广大女性朋友:

一、切记,婚前性交时,应时刻保持冷静而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二、如意外怀孕,应尽早商议婚事;

三、如意外怀孕而要中止妊娠,应去信誉良好的正规医院处理;

四、如采取中止妊娠,应搜集、保留自己因损害所支付有关费用的凭证,比如住院发票、出租车票等;

五、如意外怀孕,应在中止妊娠前,搜集、保留男方是孩子父亲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通过羊水穿刺术或DNA进行鉴定);

六、洁身自好,慎重选择恋爱对象,杜绝同一时期与多个异性发生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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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田毛
  • 执业律所: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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