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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租未到期房东提前撵人法院为租户讨回公道

非原创(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11-01 浏览量:0

     中国法院网讯 (鲁维佳 滑明勋)  签完白纸黑字的租房合同,本以为会“高枕无忧”,孰料租期还没过半,门锁就被换了,租客吴先生有家不能回,房东还玩起了“失踪”。无奈之下,吴先生将房东赵某起诉到了法院“讨说法”。2018年10月30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赵某退还吴先生押金、租金、水电费等共计7700余元,并支付违约金3200元。

  现年32岁的吴先生在郑州一家公司从事行政管理岗位。2016年7月10日,吴先生与房东赵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赵某将位于郑州市惠济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租给吴先生,租期为一年;月租金为3200元,押一付三,按季度缴纳;吴先生承担租赁期内实际使用的全部水电气暖费、宽带费及物业费等费用。双方还约定,若房东赵某违约,则除退还押金外,还需支付给吴先生相应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天,吴先生就将头三个月租金及押金通过支付宝转账给了房东赵某,随后搬到了所租赁的房子内。


  孰料好景不长,五个月后的一天,吴先生下班后惊讶地发现,所租住房屋的门锁被换掉了。无家可归的吴先生选择了报警,后经警方调查得知,门锁竟是房东赵某更换的。原来,在吴先生毫不知情且租房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赵某已将该套房子卖给了他人。吴先生说,随后房东赵某便通知他立即搬家,却只字不提退还已经预付的7700余元的租金、水电气费和宽带费等费用的事。

  无奈之下,“有家不能回”的吴先生只得从所租住的房子内搬出。随后吴先生便多次找房东赵某交涉,要求对方退还全部预付费用并赔偿违约金。赵某起初表示坚决不退,在吴先生的多次催促下,还举家搬迁并更换了电话号码,玩起了“人间蒸发”。

  眼见对方一直拒绝还钱,吴先生决定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吴先生将赵某起诉到了惠济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房东赵某退还租金、宽带费等7700余元,并赔偿违约金、中介费等4800余元。

  惠济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签订合同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赵某将房屋出租给吴先生使用,吴先生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支付了押金、租金及其他相关费用;赵某在合同约定期限未到前私自换锁致使吴先生搬离涉案房屋,已构成违约。故吴先生要求赵某退还房屋押金、租金、水电费、燃气费、宽带费等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以支持。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随着城市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不少人选择在城市租房,由此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也上升趋势。为此,广大市民在决定进行房屋租赁时,首先要注意加强甄别,对“低价房”特别是远低于市场价的房源保持清醒头脑,要注意核查是否为虚假信息,一定要进行实地看房并对出租方进行多方了解,不要因一时冲动而直接向对方打款,从而陷入租房“骗局”。同时,要注意对房屋的权属情况及租赁状况进行核查,注重识别“黑中介”“假房东”,特别是对于第三人转租的情况,要特别注意查看转租人与原出租人的租赁协议是否统一。在确定租房后,要同房东(或同中介等)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就所租赁房屋的面积及位置等基本情况、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支付方式、房屋维修和维护、合同解除以及一方违约后的责任承担等进行清楚明确的约定,从而避免在今后纠纷发生时面临维权“尴尬”。同时,作为房屋租赁交易的参与者,租赁双方都应严格严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签约、诚信履约,切勿因一己之私而“任性”违约,共同促进房地产租赁市场的健康和谐发展。
责任编辑:魏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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