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志斗律师

姚志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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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刑事案

来源:姚志斗律师
发布时间:201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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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09年4月18日20时左右,被告人伙同他人等四人预谋后,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堆场项目施工工地材料库盗窃胶合板73张,将赃物胶合板73张藏匿于某港集疏二期立交桥项目工地中。

2009年4月25日20时左右,被告人伙其他四人预谋后,再次到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承建的堆场项目施工工地材料库盗窃胶合板40张,将赃物胶合板40张藏匿于某港集疏二期立交桥项目工地中。

一审法院认定五名被告人均构成盗窃罪。第一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第二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第三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第四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第五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五被告人均不服一审判决,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五被告人分别委托张律师、王律师、李律师、刘律师等五位律师作为二审辩护人。

【辩护思路】

被告人分别委托张律师、王律师、李律师、刘律师等五位律师作为辩护人。

张建生主任律师辩护意见摘要:

一、从犯罪根源上看,盗窃罪的主观要件是要求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从讯问笔录来看,被告人刘庆泉盗窃胶合板仅仅是为了让工地省点钱,能赢得工地承包人的赏识,因此被告人盗窃的目的并不是将胶合板自己非法占有,更没有将胶合板变卖赚取钱财,仅仅是单纯的为了给工地省钱,想让自己在承包人面前邀功,让被告人领导的公司员工都敬仰自己,仅此而已。

二、被告人事后的认罪态度较好,也具有酌情减轻处罚的情节。

三、被告人属于初犯没有前科,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刘庆泉的社会危害性较小。

五、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的损失。

第二被告辩护意见摘要:

被告人主观恶意较轻,属于从犯,案发前无明显的共同预谋。

本案的发生系第一被告工地队长的谋划,犯罪行为实施前,并不知道欲纠集大家进行盗窃的预谋。同事又为工地队长,一方面迫于其领导地位的影响,一方面又顾及老乡的情面,不情愿地实施了犯罪行为,是出于无奈,当属于从犯地位。

定。

【判决结果】

本案二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

【点评】

纪律师为我市多次代理大案要案的知名律师,由于丰富的实战经验,和对该案的实际把控,很好的维护了主犯的合法权益,从对主犯的犯罪动机和涉案金额已经犯罪态度等诸多方面做了有罪从轻辩护,为法院从轻判处提供了充分的证明和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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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姚志斗
  • 执业律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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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110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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