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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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他人网站要负刑责吗

来源:郭敏律师
发布时间:2016-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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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击他人网站要负刑责吗?为了网络炫技,“任性”地攻击网站,窃取他人信息。日前,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被告人王*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系湖北**职业技术学院二年级学生,通过互联网掌握了一定的“黑客技术”。2014年8月至10月期间,王*在其就读的湖北**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内,使用笔记本电脑上网,利用网络扫描、远程控制、网络入侵、SQL注入等黑客工具,非法侵入池州市发改委网站、**医学院网站、远大全球PM2.5监测中心网站等二十余家网站后台,获取管理员权限。其中部分网站源文件代码被其删改,导致被删改源文件代码的网站无法访问。被告人王*还利用其非法控制的多台服务器,对湖北**职业技术学院网站进行长时段“DDOS流量攻击”,导致被攻击期间该网站无法打开。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入侵、控制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鉴于被告人王*当庭认罪,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法条链接:《刑法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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