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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情敌跳楼”构成故意杀人

来源:王景林律师
发布时间:2015-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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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激情敌跳楼”构成故意杀人

一、案情介绍

朱刚和王秀芬两人初中时就开始谈恋爱。由于双方家境不同,父母均表示反对,但两人还是继续交往。高中时,朱刚两次为王秀芬放弃上大学的机会,两人终于在2011年如愿进入同一所大学。

进入大学后,朱刚发现王秀芬并不适合他,他看上了其他系女生陈静,两人关系迅速升温。

2013年寒假期间,朱刚家里发生火灾,心情悲痛的朱刚在王秀芬的强烈攻势下,两人偷偷完成了婚姻登记,成为合法夫妻。但两人约定隐婚,不向师生透露实情,朱刚认为离婚只是迟早的事。

朱刚与陈静继续来往,还玩起了失踪,这让王秀芬痛不欲生,她不断向陈静打听朱刚消息。2013924日,王秀芬与陈静发生激烈语言冲突,王秀芬扬言要杀了陈静,并且在学校商店里买了一把水果刀。两人见面后,情绪均有失控,并在深夜斗气登上教学6楼。王秀芬语言刺激陈静自己跳楼,陈静要求王秀芬推她下去。后来王秀芬又将刀递给她,刺激她自杀,陈静随即在手臂上划下两刀,鲜血直流。但王秀芬说,这样不会死人,你还是跳楼吧。陈静在窗台上反悔了,折回楼内,王秀芬再次用语言刺激她跳楼。最终王秀芬离开了,而陈静跳楼了。

随后王秀芬被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1231日,检察院以涉嫌间接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法院审理

王秀芬辩护律师认为,辱骂只是轻微违法行为,其不具有故意杀人动机,且大量证据显示,陈静再三要求被告人杀害自己,其已有自杀倾向,跳楼属于自杀,被告人无罪。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两次约被害人谈判,并将其带至教学楼6层,看到被害人取刀割腕和坐在6楼窗前可能发生危及生命的险情,还用过激语言让她跳楼,其行为属于典型教唆他人自杀犯罪行为。

2015210日,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赔偿被害人丧葬费2.1万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三、相关法条

《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海王景林律师  T13042158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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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景林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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