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延斌律师

许延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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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来源:许延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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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职工四级工伤赔偿标准

(赔偿项目与计算方法):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21个月

2、伤残津贴 = 受伤职工本人月工作×75%(按月支付)


备注:

1、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除以上各项赔偿外,工伤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转院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赔偿。具体为:

(1)医疗费:按100%享受。

(2)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

(4)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5)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

(6)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


3、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按下列办法一次性计发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1)一次性计发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为基数计发20年,但需扣除已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月份;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发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只有工伤职工选择一次性支付待遇时才享有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14个月。

(3)辅助器具配置费以一次性计发待遇时我市规定的配置辅助器具费用限额标准和使用年限,计算20年,但需扣除已配置年限;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周岁减去1年,但最低不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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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许延斌
  • 执业律所:重庆德普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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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15001*********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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