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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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四川-南充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损害赔偿,劳动纠纷,公司企业,刑事案件

案例解析:未休年假能要求经济补偿吗?

来源:张德兆律师
发布时间:2020-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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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小陈在2014年入职某公司,2018年和公司没能就协商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解除了合同,公司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小陈认为,虽然公司支付了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但他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在2018年还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由于工作原因没休成,要求公司对未休年休假支付相应补偿。

  各方观点

  公司认为>>

  小陈是因为自身原因没提出休年假,而且在2017年还休了2个月的病假,因此不同意支付年休假补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

  由于小陈在2017年度的病假没达到3个月以上,公司仍须支付小陈2018年未休年假的工资报酬。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

  劳动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需要符合五种情形:

  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并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而小陈不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形,理应享受年休假。离职时应当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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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德兆律师
张德兆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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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潆华北路顺庆区政务服务中心8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张德兆
  • 执业律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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