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童坠枯井死亡村委会被判担责
【案情简介】 本律师接受被害人刘某的父母委托,介入一单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由于被害人刘某系未成年人,没有行为能力,不慎掉入枯井死亡。
【承办过程】 刘某的父母多次咨询本律师,如何确立起诉策略,经本律师总结分析及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在该案中,被害人刘某的外婆着刘某去当地的村坝北耕地里干农活,刘某在耕地里玩耍。因当时就其二人在耕地里,刘某的外婆没有注意刘某的行为,约15时左右刘某不慎调入该耕地里的机井中。当刘某的外婆发现时,立刻向派出所和消防队打电话报案,但刘某救出后已经死亡。事发后,经本律师与刘某的父母和外婆沟通、了解后,知道了事发耕地的枯井所有人为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由该村村民委员会将该井承包给村民孙某。
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该村村委会和该枯井承包人孙某列为被告,因二被告未尽到应尽的安全管理义务,对刘某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要求二被告承担总损失50%的赔偿责任,即114873元。
【审判结果】 刘某的父母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到注意及监护义务,对刘浩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刘某父母自愿承担50%的过错责任,得到了法院的准许。 最终法院判决该村民委员会赔偿刘浩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共计:112,873.00元。
【办案总结】 这一判决结果让被害人的家属深表感激。本律师以其严谨,敬业的精神赢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高度评价。一位优秀的律师,不仅要站在当事人的角度看问题,更重要的是具有社会责任感。该案判决结果得到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