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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有哪些

非原创(原创) 发布时间:2013-12-23 浏览量:0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为了维持正常的家庭生活、家庭支出包括夫妻的衣食住行和教育等方面所负的债务,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与共同生活无关或约定为个人所负担的债务。《婚姻法》第41条规定,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有两个标准:一是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二是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即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么该方能够对抗债权人。

     属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的情况。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从维护夫妻共同财产的安全性处罚,防止一方恶意举债,提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法院应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进行综合审查判断,进而认定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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