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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出后能否获得征地补偿款

非原创 发布时间:2019-05-30 浏览量:0

【案情】

原告张二某的父亲张某某1989年死后,母亲李某某于1994年改嫁到湖北省,张二某随母亲到湖北生活,随后母子两的户口从河南南阳迁往了湖北十堰,但并未在十堰取得承包地。2010年, 某工厂建设项目征用了张家的地,共补偿征地款项30万元,该款被张二某的哥哥张大某全部领取。原告张二某和母亲李某某得知此事后,要求张大某将应属于张二某和李某某的征地款支付给张二某和李某某,张大某以母子两的户口已经前往湖北十堰为由,不能再获得征地补偿款不予给付。随后,原告张二某和李某某于2011年诉至法院要求长大某给付自己所应得的征地补偿款。

【争议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母子两虽然户口已经迁到了湖北十堰,但是并未在十堰取得土地承包权,可以获得征地补偿款。

第二种观点认为,母子两的户口已经迁出去了,不能再取得征地补偿款。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原告所在的村民小组从1980年至今,对其集体土地实行责任承包制后,对其发包给村民经营的责任田从未收回过。此外,该村近年对国家征用本集体农户承包的责任田地,奉行的规定是:谁家的田地被征用,其征地补偿费即归谁家,从未收归集体分配。原、被告承包集体的田地,是家庭式的承包,张某某作为张家的家庭成员,在分家时分有一份责任田,其去世后依法应由其妻子李某某承包经营,所得收益亦应由其享有。现征用张家的承包责任田,支付了各项征地费共计人民币30万元给张家。因此,原告张二某与李某某应当获得自己所应得的那份征地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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