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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封存病历?

来源:韩洪昌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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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或者说医疗损害纠纷中,医患双方对患者的后果是否因医务人员治疗而引起或造成争议较大.在随后解决争议的途径中,无论是双方协商或通过医调委组织调解还是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除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解决意见外一般都要进行技术鉴定.而鉴定中无论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还是司法过错鉴定最重要的检材就是病历(病案).只有病历客观真实才能反映医务人员的具体诊疗活动,才能公正的得出结论.在现实纠纷中常医患双方常对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发生争议.本文暂时不对病历怎么进行真实性的判定论述,只对发生争议或者说患者认为具体的诊疗有异议时应怎样固定好证据(住院病历)进行分析法律规定:
一、及时复印客观病历.此点和封存病历一样重要.而为什么叫客观病历及与只对应的主观病历,此点另文具体分析,在此只需要知道病历由客观病历、主观病历组成.国家卫计委规定患者(患者死亡的法定继承人)有权复印客观病历,具体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作用:一是有了客观病历才能针对医疗机构的治疗进行陈述,虽然不是全部病历但是是法律法规规定患者可以取得的.司法程序中也是起诉时做为证明医患间存在诊疗关系的最直接证据;二是防止医疗机构更改病历,患者复印了病历后一般医疗机构不能在更改,如更改则于患者复印的病历不一致了.此复印也是固定部分证据的一种方式.


二、发生争议后尽早封存主观病历.如前第一点所示患者可以复印客观病历,而其只是病历的一部分.而对于主观病历是不允许患者复印的,法律法规为防止医疗机构修改,建立了封存制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作用:固定证据.主观病历是病历中重要的部分,反应医务人员的诊疗思维,此重要处从不允许复印也可看出;司法实践中封存了病历对鉴定时参与度大有好处.


三、封存程序.分两个时间点:一是如患者已经出院,患者如要封存病历一般是到医院的医务科(处)或医患关系办公室,提出对治疗有异议要求病历,一般就可封存;二是未出现时,在治疗期间或术后等,一般是要与主治医师联系进行封存.注意不给封存的三种情况:(一)如前所述,根据规定,医患双方只要发生争议在双方到场的情况下就可封存,不需要其他机关参与.实践中医疗机构提出要有公安机关或卫生行政机关等才能封存病历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二)医疗机构提出病历还没形成.此点经常发生在还在住院的患者,如医疗机构提出此点患者可要求封存住院后至提出封存时当日的病历;(三)此点和第二点相似只是医疗机构提出无法封存病历,因患者正在住院封存了无法再书写病历.此时要求封存复印件,对于原件医务人员可照常书写,只是不能修改了.
四、封存时应注意的几点.一是要封存全部病历,只要是患者诊疗发生的全部封存,最好清点封存的病历页数并写在封存袋上.实践中经常出现医疗机构鉴定时或举证时出现了新的病历部分,对此答复为患者没要求封存.封存时可自带档案袋,将病历原件或复印件装入袋中,用胶水或胶带粘牢所有开口并贴上封条,在纸与袋子链接处签名和日期,医疗机构在骑缝处加盖公章;二是签字盖章后患者要拍照保存.因封存后的病历法律规定由医疗机构保管,此时如不拍照留存证据如医疗机构打开了封存件主张患者未封存,不拍照是很难证明封存过的,这也是在现实中出现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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