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

律师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是否属于重婚?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26
人浏览

随着社会经济的深刻变化,和人们对于两性关系观念的改变,婚姻家庭生活中出现了一些隐患或危机,影响到婚姻生活的稳定。比如婚内一方出轨、与他人同居、甚至重婚。但人们对这三者之间的界定,在认识上存在一些困扰。

其实这三种行为存在重合的部分,比如同居、重婚都可能归入广义的出轨。对婚外性行为如此的大致分类,意义在于分析其带来的不同法律评价。比如同居: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这主要涉及民法上的诸如孩子抚养权、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 重婚则是指:以夫妻关系的名义共同生活,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生活状态,涉及因破坏一夫一妻婚姻制度,要承担的刑事责任。除以上两种情况之外的“出轨”,不妨定义为具有偶然性的的、有悖道德的两性关系,如人们常讲的“一夜情”等,对于这种行为的评价,更多在于道义上的谴责。

    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婚内一方与他人生育了子女,是否构成了重婚行为,触犯了刑法的重婚罪?

刑法 【重婚罪】:第258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重婚罪侵犯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这一社会公共秩序重婚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

从刑法关于重婚罪的文字表述里,没有规定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是构成重婚罪的必要条件,但从文义解释,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包含了许多日常生活中的现象。虽然婚内与他人生育子女不必然构成重婚,但可能成为证明重婚行为的一个间接因素,比如在孩子出生时,需要填写的诊疗记录上可能留下的记录等,有可能被认定符合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这一情节。因此,婚内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是否构成重婚,其重要的认定因素,需要从是否以夫妻名义对外宣称综合考虑,非婚生子女的存在只是其中考虑的一个因素而已。


以上内容由王建华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法律快车建议您致电王建华律师咨询。
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律师专职律师
帮助过 2077人好评:0
  • 经验丰富
  • 态度好
  • 解答快
西安市太白北路59号(水文局高层28层)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王建华
  • 执业律所: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769
联系本人CONTACT ME
  • 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 地  址:
    西安市太白北路59号(水文局高层28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