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律师

王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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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西安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

抚养费与探视权的纠葛

来源:王建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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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异后的亲子关系维系中,我们会遇到这种情况,离婚之后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常常会长时间见不到自己的孩子,而另一方制造如此局面也仿佛颇有些道理。我们且不去深究,其中是否夹带着以往婚姻关系中留下的积怨。值得注意的是,很多爸爸妈妈、甚至隔代抚养的祖父母们自认为很站得住脚的一个理由是:对方没有支付抚养费,哪里有权利探望孩子?这种认识不但包括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确定了一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但未及时给付的;还包括协议离婚时不要抚养费的初衷就是想切断孩子与对方联系的。

  这种“没有给抚养费,就没有权利看孩子”的逻辑观点在大众生活中还是很有市场的。尤其经过离婚“硝烟”的侵染,被波及的家庭成员都留下一股关于火药味的记忆,将孩子“藏起来”、拒绝被探视有时成为一方关于这段记忆的一个情绪表达。将抚养费与探视权的纠结在一起,仿佛为这种表达找到了一个道德的支撑点。但如果能从法律的规则中探究一下这两者的关系,是不是能为我们拓展一下思路,重新审视这段关系之下,无辜孩子的精神需求。

首先,关于抚养费,我国《婚姻法》有如下规定:第36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7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见,这是一种法定义务,对于未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的抚养义务没有附加条件。当然,一方如有能力抚养,放弃要求对方给付抚养费的义务,这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也是允许的。

关于探视权,我国《婚姻法》有规定:第38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一规定的表述是:探望是一种法律的权利,协助探望是一种义务,中止探望的权利由法院依法行使。同样,这一权利与义务除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外,没有其他的前提条件。

可见,探视权和扶养费是两个方面的问题,在法律层面上不存在联动、因果关系。如果抚养孩子的一方没有拿到抚养费,法律上是有追索的救济途径。而并不是说对方不负担费用就必然没有探视权。对方不负担抚养费,不构成就取消其探视孩子权利的法定事由。相信,这也是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孩子属于未来,一个身心健康的孩子,才有能力去拥抱那无限的可能,父母是一个重要的精神世界助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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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王建华
  • 执业律所: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6101*********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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