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湖北省工伤赔偿一览表
来源:刘江鹏律师
发布时间:2014-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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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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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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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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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津贴(本人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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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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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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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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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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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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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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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国家法定正常退休年龄的,依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改发基本养老金。按规定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津贴时,由养老保险基金按规定计算的标准计发,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时,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部分。(含5、6级)
另注:扣除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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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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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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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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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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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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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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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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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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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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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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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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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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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8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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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34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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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距退休多长,医疗补助金均全付,距退休5年一次性就业补助金100%,4年80%,3年60%,2年40%,1年20%,不足1年10%
注:伤残津贴适用于保留劳动关系,一次性就业补助及医疗补助适用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
平:系指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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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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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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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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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6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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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28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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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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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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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4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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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20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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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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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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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2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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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6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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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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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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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0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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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12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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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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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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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8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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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8个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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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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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新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本人自愿,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抚恤金,计算时间为:其配偶和父母一次性计算到70周岁,最低不少于5年,70周岁以上按5年计算;其子女一次性计算到18周岁。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下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100%计发,一次性领取10年以上的,按《条例》规定标准的8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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