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友元律师

杨友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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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湖北-荆州

擅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刑事案件,征地拆迁

如何在离婚时争取更大的权益

来源:杨友元律师
发布时间:2015-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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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有哪些方式,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离婚时应准备什么材料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且对财产分割与小孩抚养达成协议后可以向婚姻登记部门申请颁发离婚证。

第二种方式是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时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但是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无法就离婚一事达成一致意见的,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离婚。在法院判决离婚后,双方婚姻关系即告解除。

以下简要说明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如发现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符合以上情况的时候法院会准许诉讼双方当事人离婚。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虽然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可以离婚的情况,但是并不完全,也就是说并不是只有这几种情况才可以离婚,根据法律精神与我们处理离婚案件中实际经验可以知道,只要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即可以离婚,比如对方与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性无能、同性恋、无生育能力患有不能结婚的疾病且无法治愈的等等。

在实际处理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夫妻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而且不具备恢复的可能,但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还是失败了,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在进行第二次起诉的时候法院才准予离婚。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很多当事人无法准确把握“感情确已破裂”与“我能够证明感却确已破裂”,能去法院起诉就说明夫妻一方或者两方对这段婚姻已经不再留恋,但是法官并不一定会这么认为,法官要看的是证据,要看的是能够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所以建议当事人在请了律师的情况下认真和律师沟通,主动积极的准备证据材料。


二、离婚时是否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如果可以要求对方向自己赔偿,那应该采用用什么样的方式

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从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离婚时如果对方存在以上一至四的过错情况时(实践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上四种情况),是可以向对方要求赔偿的。其中赔偿侵权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赔偿主要是指一方造成了另一方身体损害所进行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指一方给另一方造成了精神损害所进行的赔偿。赔偿数额视具体伤害情况而定,法律并无规定明确赔偿数额。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是有前提条件和时间限制的,具体规定在《婚姻法解释一》第30条中,该条法律规定内容如下: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因此,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对自己进行赔偿的,应在提出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如果是对方提起离婚诉讼的,自己应在诉讼中提出或者诉讼结束后一年内提出。


三、关于彩礼的问题

结婚给付彩礼是我过的很多地区的习俗和特色,不仅有男方向女方给付彩礼的,也有女方向男方给付彩礼的,因地而异,不同的地方给付彩礼的习俗不一样。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类似问题:“结婚的时候我给了对方一定数额的彩礼,这个礼金能不能要回来啊”、“结婚的时候我们置办了很多用品,这些用品我能不能要回来啊,或者能不能折成现金啊”“结婚时办酒席花了多少钱,能不能要求对方承担一部分”等等问题不一而足。下面就彩礼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列出来。法律关于彩礼的规定主要见于《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具体规定如下: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因此在具备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当然实际情况可能比法律规定的更加繁杂,更加难以处理,彩礼也更加难以要回来,甚至有些人认为不可能要回来,建议在这样的时候向您的律师咨询。


四、离婚时,小孩应该归谁抚养,如何争取小孩的抚养权,不抚养小孩的一方应该承担什么要的责任和义务。

夫妻双方离婚时应当对小孩抚养进行协商由其中一方进行抚养;如果协议不成,根据以下原则确立小孩抚养权的归属:1、如小孩在哺乳期的,小孩应由母亲抚养,如母亲主动放弃抚养权的,可以考虑将小孩交由父亲抚养,2、哺乳期外的小孩确认抚养权归属的原则:谁抚养小孩,对小孩成长更有利,则判决小孩跟谁抚养,判决时应综合考虑父亲和母亲的各方面情况,如受教育的情况,经济情况,健康状况,业余时间(即可以陪小孩的时间)、其他不良生活习惯或者恶习等。3、如果小孩已经具有一定分析能力的,还要综合考虑小孩的意见,一般来说小孩达到10岁左右的时候就应该考虑小孩的意见。

抚养小孩的一方应给予另一方探视权,同时,不抚养小孩的一方也应主动承担小孩抚养费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抚养费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用、医疗费用等等。









五、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共同财产应该如何分配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中(一)到(四)都比较容易理解,关键是第五条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哪些呢,以下举例说明:凡是婚后的财产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婚后买的房子、车、股票债权收益、做生意或者开公司所获得的收益,又比如其他意外之财如彩票中奖等等均属于婚后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都要进行分配。共同财产在离婚时的分配原则:法院对共同财产一般是先由双方当时协商处理,如果双方协商不了的,法院一般采取均分制,即一人一半,对于不能分的可以折价处理后一人一半,同时法院在判决时还要适当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的一方少分或者不分,对无过错方多分。由于关于共同财产分割比较复杂,涉及到的财产也多种多样,这里不做赘述,在以后的文章中再详细向大家讲解。


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婚姻法第18条规定如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的,离婚时归个人所有。个人财产必须与共同财产区分开来,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时的分配,共同财产才需要参与分配。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时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六、婚前财产协议婚内财产协议

婚前财产并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但你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财产为婚前所有,而往往这样的证据并不容易取得。大部分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是为了证明哪些财产是婚前个人财产,哪些是婚后共同财产,这样处理之后在离婚时可以明确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协议往往带有更多的证据色彩。

还有一种协议表面看上去是婚前财产协议,但实际上是赠与协议,举例说明:如双方约定原本属于夫妻一方婚前的的房产在结婚后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这就是明显的赠与协议。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协议虽然在婚姻法中有所提及,但是最终还是要根据合同法的相关精神判决房屋的归属,如果一方答应将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在离婚时依旧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话,该房产依旧属于个人财产。因此建议大家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时候一定要征询律师的意见并由律师审核该协议,不要仅仅套用网络上的婚前财产写意思范本。


婚内财产协议

婚内财产协议相对于婚前财产协议而言,前文说过,婚前财产协议更多带有证据性质的色彩,同样,婚内财产协议也带有证据色彩,但更多的是对婚后财产分配的一种约定,有的人可以接受,有的人无法接受,但是不管如何,婚内财产协议都是法律所允许的,而且在公平协商基础上的婚内财产也是有效的,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采取该协议的约定,并按照该协议的内容对婚内财产进行分配。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形式需要注意的地方:婚内财产协议必须是书面的,否则会因无法认定而不被法院承认。

关于婚内财产内容需要注意的地方:

婚内财产协议只要是在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且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都是有效的,但是也有特殊的地方需要注意,主要如下,

婚内财产协议三种无用约定。

 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B 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C 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婚内财产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A 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定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B 对第三者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C 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生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关于对婚前财产协议反悔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向哪里的法院起诉离婚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即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之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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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友元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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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杨友元
  •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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