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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出差路上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9-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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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在出差路上发生负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案情简介

袁某系某公司的职员。某日,袁某驾驶轿车去外地出差,在公路上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造成本人受伤。交警认定袁某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大货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袁某为工伤,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认为,这起交通事故是由袁某造成的,袁某负主要责任,不应被认定为工伤。

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为,袁某虽然在该起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但袁某是在为公司出差的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应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将袁某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法院维持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决定。

案例解析

本案中,袁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适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因工外出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简言之,劳动者因为工作原因外出期间又因为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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