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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中的法律审查要点

来源:李冠萍律师
发布时间:201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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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三板挂牌条件中,法律审查的主要对象集中在: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合法规范经营;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法律尽职调查的内容同样围绕这两个方面:公司治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及执行;股东出资;独立性;同业竞争;对外担保的决策及执行;关联交易等的决策及执行。公司合法合规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设立及续存情况;股权变动情况;主要财产合法性;重大债务;纳税情况;重大诉讼、仲裁及违法违规情况。本文梳理了新三板挂牌前法律审查的相关实务要点,以为律师及企业重视:

公司申请挂牌时注册资本必须缴足。

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存续满两年:两个完整的日历年度,而非跨两年。

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审计报告的有效期6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个月)

公司净资产不得低于实收资本即注册资本。根据《公司法》第九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公司股改时,股东出资已经全部缴纳,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需要(1)减资或者股东通过(2)溢价增资(3)捐赠(税务问题)的方式弥补。

家族企业股权安排。未成年人可以成为公司股东。如通过继承获得,则未来面临遗产税风险,可先行进行股权安排,进行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根据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可以赠予且不交个人所得税。

公司能否以自有资产评估调账转增股本。据《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第11条第(10):“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及《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第50条:“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净资产价值应作为国有资产折股和确定各方股权比例的依据。注册会计师对准备实行股份制企业的财务和财产状况进行验证后,其验证结果与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一致需要调整时,必须经原资产评估结果确认机关同意。”

企业取得的土地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2006831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规定,工业用地必须走“招拍挂”程序。

2006年831日之后通过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仅限于《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工业用地出让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1号)的规定,按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由于城市规划调整、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企业转型等原因,土地使用权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划拨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国有承租工业用地补办出让,符合规划并经依法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2.政府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经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拟安置的工业项目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布局和城市规划功能分区要求,尽可能在确定的工业集中区安排工业用地。

因此,对于2006831日之后,企业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是通过“招拍挂”方式,否则属于违法取得。

历史虚假验资瑕疵,应予以补足。

无形资产出资问题。

1.无形资产是否属于职务成果或职务发明。如果属于股东在公司任职的时候形成的,无论是否以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出资,股东都有可能涉嫌利用公司提供物质或者其他条件完成的该等职务成果(职务发明),该等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应当属于职务成果(职务发明),应当归属于公司。

2.无形资产出资是否与主营业务相关。为特殊目的,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至公司,或者股东自己拥有的专利技术或者非专利技术后来因为种种原因,虽然评估出资至公司,但是公司后来主营业务发生变化或者其他原因,公司从来没有使用过该等无形资产,则该等行为涉嫌出资不实,需要通过减资程序予以规范。

3.无形资产出资到位。应办理资产过户手续。

股权代持。需要还原,如职工持股会的清理。

关联交易需披露并说明相应的决策权限、决策程序、定价机制、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具体安排,不得不合理地输出挂牌公司利益。

同业竞争。允许,但应进行合理解释。公司应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避免同业竞争采取的措施及做出的承诺。

外商投资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特殊要求。

1.根据《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1号),已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如申请转变为公司的,应有最近连续3年的盈利记录。

2.公司的注册资本应为在登记注册机关登记注册的实收股本总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千万元,其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劳动用工合法。

1.与员工签署劳动合同,购买社保,遵循《劳动合同法》各项规定。

2.劳务派遣问题。《劳动合同法》第66条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独立性问题:五个“独立”:即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1.资产独立:挂牌公司资产应独立完整、权属清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占用、支配公司资产或干预公司对资产的经营管理。

2.人员独立:挂牌公司人员应独立于控股股东。挂牌公司的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在控股股东单位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挂牌公司董事的,应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挂牌公司的工作。

3.财务独立:挂牌公司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4.机构独立:挂牌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挂牌公司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挂牌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挂牌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挂牌公司业务应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挂牌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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