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洪超律师

郝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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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山东-青岛

擅长:合同纠纷,劳动纠纷,损害赔偿

加班加点问题的处理

来源:郝洪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4-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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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加点争议的处理

    一、案例:张某诉服装厂劳动争议案

    案情介绍:2013年7月,张某被某服装厂录用为合同制工人,双方签订了2年的合同。2013年9月,服装公司签订一国外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必须在两个月内加工完毕。为完成加工任务,公司领导决定从9月5日起公司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日不休,国庆节不放假。张某从9月5日至10月5日一直按照公司要求加班。10月6日,张某因为身体不适,要求不参加加班,单位领导明确表示不搞特殊。张某表示,公司不批准,她也会从明天开始不会再加班了,公司领导表态说,如果张某敢私自不加班,就扣全月的工资。第二天,张某白天下班后就回家了,星期日张某也没有到公司上班,周一公司人事找张某谈话,将停职检查的决定通知了张某,张某对这个决定不服,多次到公司找领导谈相关事宜,几天后,公司作出决定,辞退张某。张某对决定不服,到当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撤销辞退的决定,并支付其加班费。

    本案焦点问题:

1、张某是否可以拒绝服装公司的加班加点的要求?

2、张某已经按照公司要求加班的时间,应当按照什么标准获得报酬?

分析:

第一个问题:张某可以拒绝服装公司安排的加班加点的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如果确实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加班加点,必须履行相关手续:第一、应当征得本单位工会组织的同意,如果工会提出异议,用人单位必须尊重工会的意见。第二、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没有和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而强行要求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当视为侵权行为,有关部门有权停止这种行为,保护劳动者 利益。本案中,服装公司承揽加工一批外国服装,因为数量较大而且必须在两个月内完成,所以公司做了加班加点的决定。公司有权作出加班加点的决定,但是要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本案中张某因为身体不适要求不加班,属于与用人单位协商,单位应当尊重张某的意愿,而不是以公司决定来强迫张某加班。另外,公司决定职工每天加班4小时,周日不休,国庆节不放假,也是非法的,它超过了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加班加点最大限度每天3小时,每月36小时的标准,基于上述理由,张某拒绝加班没有问题。

    第二个问题:张某按照公司的要求加班加点,公司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日常加班加点的部分应当按照工资的150%支付工资报酬,周六、周日加班的按照200%支付,法定节假日按照300%支付。

    当然了,不是所有的加班都要受到限制,特殊情况下加班加点不受限制。在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但是,当出现了危及国家、集体财产安全及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事件的,从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劳动者的整体利益出发,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不受有关规定的限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例如:发生了地震、洪抢险、交通事故等情况。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例如:发生自来水管道、煤气管道、下水管道泄漏或者堵塞等需要及时处理的情况。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原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7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6条规定的限制:(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4)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人事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6条规定,下列情况可以延长工作时间:(1)由于发生严重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2)为完成国家紧急任务或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紧急任务的。

    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用人单位就可以直接决定延长工作时间,无需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延长工作时间的幅度也可以视实际需要而定,不受限制。

     二、关于我们在具体办案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来说一下

    支付加班费的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31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青岛市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了3种加班情形: 超时加班; 休息日加班; 法定休假日加班

    另外该法条还明确了3种加班情况发生后,是支付加班费还是补休,具体如下:

    超时加班: 不能通过补休来弥补,必须通过支付加班费来处理;

    休息日加班: 必须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才应支付加班费;

    法定休假日加班: 不能通过补休来弥补,必须通过支付加班费来处理;

    实践中,好多企业单位通过补休或者通过抵消请假来处理加班,在超时加班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情况下违法的,这个需要大家注意。

      三、下面是如何详细计算加班工资问题

     1.计算基数 

     根据《青岛市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的规定加班工资是以工资作为计算基数的,所以要了解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首先要了解工资是由哪几部分构成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这个规定工资的基数应该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奖金和补贴,比如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级别工资、超产奖、年终奖、全勤奖以及饭贴和交通补贴等项目。计算加班工资的时候这些项目都应该累加起来。我们在给委托人计算加班费的时候可以按照其应得工资来作为计算基数。

     2.计算加班工资的时间标准

    加班工资都是以小时作为计算单位来计算的,因此要计算加班工资首先要算出小时工资。自2008年1月3日起,月标准工作天数为 21.75。

具体计算公式为:

月工资性收入÷ 21.75÷8小时×加班小时数×150%(或者200%或者300%)

     3.特殊情况下的加班工资。

    1、计件工资也有加班费

    计件工资的加班工资的计算。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超过40小时而完成的计件任务,单位已经支付了100%的工资,但是没有支付额外的50%(或者100%或者200%),这种情况下计算加班工资应该将该部分补充支付给员工。

    2、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情况下的加班

    综合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等原因,在一段时间内必须进行连续生产或工作,而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工时制度。单位实行这两种工作制度必须进行劳动部门的审批,如果没有审批仅有约定是不能实行的。

    综合工作制一般是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的,是否存在加班也是以这个周期的总工作时间和标准工作时间相比较多出的部分按照加班计算。

    不定时工作制主要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他们的工作时间较宽松,一般很难计算和统计加班时间。

但单位如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则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四、实践中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审理要求加班工资案件的做法

     劳动仲裁委员会或法院在审理劳动者加班工资案件中,一般采取严格审理态度,也就是对于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比较高,按照我们代理案件所总结的经验来看,主要有下列三点:

    1. 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事实的存在. 这个一般需要考勤表,考勤纪录单等,单位能认可的一些事实证据. 

    2. 劳动者需要证明有加班是由单位所安排或者同意的. 比如加班审批表,加班通知单,加班确认书等.

    3. 劳动者需要证明加班计算的方法.这个问题我们在上一条谈过了,这里不在详细论述。

在一些不正规的企业里,加班均采用口头的通知,发生争议后,单位则矢口否认,导致劳动者举证困难。好多劳动者在仲裁中提到一些证人或者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答案是可以,但是是否可以被仲裁委或者法院采信,则是一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只有证人证言,录音等,在对方否认的前提下,一般很难被采信。所以在类似案件中,如何取证和质证则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需要注意的问题也就很明显了:

(1)首先,由于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需要,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生产经营需要主要是指生产任务紧急,必须连续生产、运输或者经营的。

(2)其次,必须与工会协商,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张安排加班的理由、涉及人数、时间长短等情况向工会说明,征得工会同意后,方可延长工作时间。

(3)再次,必须与劳动者协商。用人单位决定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与劳动者协商,如果劳动者不同意,亦不可强令其加班。、

(4)另外,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时间长度必须符合劳动法的限制性规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严格控制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度,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5)最后,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得随意要求员工加班的,但出现紧急事件,危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适当突破上述规定。即: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必须利用法定节假日或者公休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国家在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关于加班工资的追索时效问题。

现在各地的法院几乎都是规定两年,也就是说劳动者只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争议之前两年的加班费,两年之前很难支持,这个问题其根源无需追究,在实践中知道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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