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损清单详细版
人损赔偿清单
1、残疾赔偿金:61620元
被鉴定为十级伤残:
即:30810元×20年×0.1=61620元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5条
2、医疗费:87555.65元
(1)2018年6月16日门诊收费票据4张共计1559.84元(杜大会垫付)
(2)2018年7月15日民医院住院结算票据1张39291.11元
(3)2018年8月8日门诊收费票据3张共计2782.35元
(4)2018年8月13日门诊收费票据1张278.2元
(5)2018年11月6日住院收费票据1张42999.85元
(6)2018年11月6日门诊收费票据1张644.3元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19条
3、误工费:39952元
2018年6月16日受伤,2018年11月23日出具伤残鉴定报告故计算至定残前一天为:2018.6.16-2018.11.22共计160天
160天×249.7元/天=39952元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0条、(至少应该参照渭滨区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阿健裁判标准参考意见》第22条私营单位工资计算)
4、护理费:12000元(鉴定结论)
60天×200元/天=12000元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1条。原告两次住院及休养期间由其兄长护理,因冯建华未开具误工证明,只能依据鉴定结论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1740元。
住院天数:44天×60元/天=1740元。(高医院住院29天、西住院15天)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3条
6、陪护人员住宿伙食费:3000元。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23条第2款,请求法院在结合实际的情况下依据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7、营养费:1800元。
60天×30元/天=1800元。(司法鉴定结合以往判例)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人损解释》第24条
8、被抚养人生活费:34659.6元
(1)母亲罗,生于 年 月13日,88岁:(20388元/年×5年)×0.1=10194元
(2)二儿子冯,生于 年 月 日,11岁:(20388元/年×7年)÷2×0.1=7135.8元
(3)小儿子冯**,生于 年 月 日,1岁:((20388元/年×17年)÷2×0.1=17329.8元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28条、
9、鉴定费:1600元(发票)
法律依据:《保险法》第64条
10、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2条、《人损解释》第18条
11、交通费:2000元。
事实依据:结合票据和实际请求予以支持
12、复印费:100元。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17条,其他合理费用,请求予以支持。
共计:246027.25元。
被告 已支付护理费1400元,医疗费(39291.11-2000)37291.11元,共计38691.11元.(需 当庭举证证明,前期口头沟通)
诉讼主张207336.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