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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区:陕西-宝鸡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企业,刑事案件,婚姻家庭,继承,损害赔偿

房屋租赁合同

来源:田雯律师
发布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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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房屋位置、租期、租赁费及支付方式。

1、租赁房屋坐落:宝鸡市渭滨区中滩路               ;

2、租赁期限暂定   年,从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3、(1)租赁费标准:600元/月,每     缴纳一次。

2)如遇房租市场价上涨,甲方可要求增加租赁费用;市场价下跌,乙方可要求降低租赁费用,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友好协商。

3)付款方式:                    

4)乙方向甲方一次性缴纳房屋押金      元。

第二条、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保证出租房产权清晰,不涉及其他任何产权纠纷。

2、与租赁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内外装修及必备的电器、水电等设施(空调、电表、电视、冰箱、              ),无偿提供乙方使用。

3、甲方有权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需提前30日通知乙方。

4、房屋在使用过程中,因房屋原有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生活不便的,甲方需配合乙方尽快排除。

5、乙方合理使用房屋未造成房屋及室内设施、家电家具等任何毁损的,合同期满后,甲方需3日内退还乙方押金。

6、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再将房屋租赁给第三人。

(二)乙方权利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交纳房屋租赁费用,并按时交纳使用该房屋产生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2、确保对租赁房屋不可分割的室内外装修、电器(包括:                                        )、家具、厨卫用品等设施进行合理使用,不得对甲方上述财产造成任何损坏。否则,因擅自装修、改造、不合理使用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按原价赔偿。

3、租赁合同关系建立后,租赁房屋仅限于乙方居住使用,不得随意变更承租房屋用途。

4、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前30日告知乙方。

5、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房屋转租他人。

6、乙方接到甲方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后须于45日内搬出房屋,逾期搬离的,甲方不退还押金

7、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拥有优先承租权。

第三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付租赁费及水、电费等费用的,除及时全额补交外,还应向甲方按日支付相当于延付租金或费用5%的违约金。

2、乙方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且甲方不退还其房屋押金。

1)租赁期满、租赁合同提前终止或提前解除,乙方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返还承租房屋的。

2)乙方对房屋不当利用造成贬损或未经甲方同意对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装修改造或对已有装修进行拆除、改造的。

3)未经甲方同意将房屋转租第三人的。

4)改变房屋居住用途的。

第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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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火炬路10号鼎盛大厦5楼
律师信息LAWYER INFORMATION
  • 律师姓名:田雯
  • 执业律所: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610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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