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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一分钟准确认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来源:广东国晖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7-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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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地方还存在收买妇女为妻室,收买儿童作子女的现象,且这种现象还为当地民俗所容忍接受,甚至国家解救这些妇女、儿童时,还有人组织阻止解救行动。对此,刑法规定了“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在实务中,该罪充分体现了落后民俗与现代法律的冲突。今天我们就一起认识这个罪名。

      1、我们先看《刑法》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

    第242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杨律师以问答形式对“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进行解析。

    (1)“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侵害什么法益?

      答:社会公共秩序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2)哪些人可能触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答:只有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首要分子是指起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作用的分子,包括:一种中国首要分子,两种外国首要分子)才可能构成此罪。

     一种中国首要分子。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中国首要分子。

    两种外国首要分子。一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中国妇女、儿童的外国首要分子(即:在任何地方,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中国妇女、儿童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首要分子);二是,在中国境内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外国首要分子(即:在中国境内,年满16周岁且不是在精神病发作以致不能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无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首要分子)。

    (3)刑法规定的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如何理解?

      答:明知对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而出于阻止被收买妇女、儿童被解救的目的,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三人以上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4)何时实施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才触犯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答:1991年9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决定实施的《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四条将“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当时的罪名是“阻碍执行公务罪”。1997年10月1日刑法修改实施后“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被规定为犯该罪。因此,自1997年10月1日起至刑法第242条废止,实施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犯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3、回顾总结一下,让我们全面认识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公共秩序和被收买妇女、儿童的人身权利。

      16周岁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 ,可能触犯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

      组织、纠集、策划、指挥、煽动三人以上实施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就是刑法规定的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

      1997年10月1日《刑法》修改后至刑法第242条废止前,实施阻碍解救被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构成该罪。

     

        杨振东律师作于2017年2月18日深圳家中书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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