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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财产归谁所有的协议与约定离婚时财产归谁所有的协议有何不同?

来源:韦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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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二者的区别在于,第一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的财产归谁所有的协议,立即生效,并不附带任何条件和期限,即协议签订后即生效;第二种是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附协议离婚为生效条件的,不是立即生效,如果协议离婚不成则不生效,判决离婚不能适用该约定。故二者并不矛盾,并非一个有约束力而另一个没有约束力,第二种情况是从第一种普遍情况中独立出来的一种特殊情况,属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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