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家违约不买房,无权要求返还意向金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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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违约不买房,无权要求返还意向金
案例:2017年5月,王某通过中介看上石家庄市某区一套二手房,在中介的介绍下,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以房屋总价款160万元的价格,并在一周后签订买卖合同。按意向书约定,王某当天交纳定金2万元。后王某反悔,要中介退回意向金,遭到中介拒绝。为此王某把中介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根据意向书付了2万元意向金,意向书对意向金的用途及处理方法作出明确约定:“议价成功后,意向金转为购房定金,如承购方违约不买或不依约履行,则意向金由出售方没收。”庭审中,中介出示证据证明,在收到意向金次日,卖方李某在承购意向书上签字确认并收取定金人民币2万元。据此,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本案中,王某向中介支付了购房意向金,并约定如果其违约则意向金由出售方没收。此时意向金承担了保证王某购买房屋的作用,王某与中介之间的约定已经构成了一个合同。王某没有履行购房的承诺,对方就有权没收意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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