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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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房屋差价可以得到赔偿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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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卖方反悔,房屋差价可以得到赔偿



    案情:2016年5月20日,王某向胡某购买其名下二手房一套,约定房屋价格为105万元。合同签订后王某支付了两万元定金,2016年5月30日,王某支付首付款30万元。之后不久,胡某看到石家庄市房价上涨太快,自己卖出的房子现在价格已经上涨不少,就提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王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遭拒。遂于2016年6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庭审中,因胡某坚持不愿再继续履行合同,经法院释明,王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首付款并赔偿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经法院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结论为诉争房屋的市场价为120万元。法院遂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胡某退还王某首付款30万元,赔偿王某经济损失15万元。
    分析:《合同法》第8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
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是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房价上涨属于日常商品交易中的正常的商业风险,并不能构成解除合同的理由。
    我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中,胡某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应由胡某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因房地产市场的不确定因素,导致王某要用高于双方约定的价格购买同类型房屋,造成了其可得利益的损失,法院据此认定王某有经济损失,通过房产评估,确定胡某应赔偿其差价损失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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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 执业律所:河北明杰律师事务所
  • 职  务: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113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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