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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可能被吊销驾照并终生禁驾

来源:张峰律师
发布时间:20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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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可能被吊销驾照并终生禁驾


    近日,有网友咨询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处罚的问题,经笔者查阅法条作如下答复: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处罚,规定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第九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为了更加清晰的理解和解决交通肇事后逃逸如何处罚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于2005年8月又出台了《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如何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进行了明确的立法解释。该意见将造成交通事故后是否逃逸及如何处罚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种情形、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三种情形、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附:《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有关条款适用问题的意见》
 
国务院法制办:
  你办4月12日(国法函(2005)52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和第一百零一条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处罚,分别适用于以下不同的情形: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2、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没有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3、对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并且逃逸的,除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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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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